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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業發展研究中心(CDRC, Corporate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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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是由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原研究人員所共同創辦,包括行銷所Jimmy Kuo和政策所Patty Chung等,以服務台灣企業為使命,協助企業撰寫各類計畫書和商業研究報告。更詳細內容,請參考官網:http://www.cdrc.com.tw/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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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1 週四 201410:00
  • 關於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計劃的一點感想

關於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計劃的一點感想
 
作者:Hands Up 創辦人 洪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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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政府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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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六 201413:04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
             102年12月6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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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政府法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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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六 201412:56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如附件1),並配合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2)及本須知。
貳、辦理方式
本計畫執行期間5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10億元支應;本計畫申請案件之受理、審議及後續育成輔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參、個案額度
本計畫個案核准額度以不超過營運計畫總金額40%為限,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累計核准額度以新台幣1,000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獨資」或「合夥事業」時,包括:
1.  以已申請(含申請中,以下同)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再提出申請。
2.  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負責人與已申請之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二)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公司」時,包括:
1.   以已申請之「公司」再提出申請。
2.  該「公司」與已申請之「公司」屬於公司法所規範之關係企業。
3.  該「公司」之負責人與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三)  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若為「獨資」或「合夥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10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若為「公司」,則限於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列之公司負責人及依公司法登記之經理人。
肆、申請資格
一、       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二、     成立未滿三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伍、申請及審議作業流程
一、        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3)
(二)聲明書(格式如附件4)
(三)計畫書(格式如附件5)


二、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聲明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構提出輔導申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計畫目標。

  • 計畫內容。

  • 實施方法。

  • 執行進度。

  • 人力配置。

  • 資金運用。

  • 風險評估。

  • 預期效益。


  • (二)   申請人申請本計畫時,應說明過去三年內曾獲得政府經費輔導情形及申請計畫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輔導情形,並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 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 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 本要點關於個案額度有關與其他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是否具有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之狀態。


  •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聲明或說明,執行機構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在其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執行機構得駁回其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
    (三)   申請案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執行機構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執行機構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三、        收件方式
    (一)                                                        收件期間: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公告日起,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皆可受理申請。
    (二)                                                        收件地點:台北市八德路三段 2 號 3 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創業天使計畫辦公室」。
    (三)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依郵戳日期為準;利用其他方式送達者,以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收文日期為準。
    (四)   洽詢電話:02-2577-8518 (林小姐-分機890或陳小姐-分機344)。
    四、        資格審查
    申請人申請資料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先進行資格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時,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五、        審議機制
    本計畫將設置審議委員會,由審議委員會依計畫書內容進行綜合審議後,決議個案輔導資金額度(審議辦法如附件6);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自申請人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之日起,應於6至8週內審議完竣,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        簽約作業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配合辦理後續簽約、撥款、輔導等相關事宜。申請人應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二週內辦理簽約事宜;申請人逾期未簽約且未事先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同意展延,該審議結果失其效力。
    七、        經營輔導
    為協助本計畫受輔導企業之經營發展,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對受輔導企業提供下列輔導服務:
    (一)   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教育研習課程。
    (二)   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受輔導企業,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展改善建議。
    (三)   設置專人提供受輔導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八、        資金核撥:
    (一)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受輔導企業得於與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簽約後,申請預撥核准輔導資金百分之二十。受輔導企業於前項經費動支後,應檢具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其餘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應於前項資金核銷完成後,於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撥款期限內申請輔導資金撥付,並得於次月起檢具經費動支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款項,相關費用並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完成核銷。
    (二)   受輔導企業向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撥付輔導資金,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查通過後,受輔導企業得以領據列報。
    (三)   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項目,受輔導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如有調整項目額度之需要時,應在「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許可之範圍內提出申請,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核通過後,辦理流用。
    九、        結案作業: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協助受輔導企業於契約終止日前30日,依提供之計畫執行結案報告書格式(附件7)辦理結案作業。 
     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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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政府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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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7 週四 201416:52
    • 品牌價值(Brand Value)

    品牌价值

    品牌價值概述

      品牌價值是品牌管理要素中最為核心的部分,也是品牌區別於同類競爭品牌的重要標誌。邁克爾·波特在其品牌競爭優勢中曾提到:品牌的資產主要體現在品牌的核心價值上,或者說品牌核心價值也是品牌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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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商業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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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7 週四 201416:39
    • 目標市場(target market)

    Image:目标市场覆盖策略选择.jpg

    目標市場的定義

      著名的市場營銷學者麥卡錫提出了應當把消費者看作一個特定的群體,稱為目標市場。通過市場細分,有利於明確目標市場,通過市場營銷策略的應用,有利於滿足目標市場的需要。即:目標市場就是通過市場細分後,企業準備以相應的產品和服務滿足其需要的一個或幾個子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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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商業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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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7 週四 201416:15
    • 利基產品(Niche Product)

    什麼是利基產品
      利基產品是指該產品表現出來的許多獨特利益有別於其他產品,同時也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同。每一種產品被消費者接受都有它的利益所在,利益表現出來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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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商業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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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四 201412:35
    • 幸福企業係金ㄟ!雞腿、排骨便當才12元



    幸福企業係金ㄟ!雞腿、排骨便當才12元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4年11月19日 下午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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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幸福企業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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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4 週五 201409:20
    • 文化部104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補助申請(至103年12月1日)

    文化部104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2014.10.13
     

    主  旨:公告本部104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市場拓展、
         一源多用、跨界創新等4組)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需求及重點:
         (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類別補助重點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1. 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發,並具有商品量化
     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
    2. 提出打造臺灣自有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市場拓展組

    1.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
     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2. 本年度具體設置國內外實體或虛擬通路,強化國內外銷售市場之拓展,
     增加臺灣文創品牌能見度及創造國內外銷售實績或潛力者,將列為優先
     補助對象。



    一源多用組

    鼓勵單一素材創作多重應用,將一個文創題材發揮至極大化作用,衍生多樣化創意加值商品或多樣創新服務與整合模式等(如:腳本故事加值應用於漫畫、動畫、遊戲、繪本…等),促成多元跨產業加值應用(至少二種以上),產出高附加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建立一源多用之產品合作模式,並提出具體可行之亮點計畫。




    跨界創新組



    聯合2種以上不同業別(如科技及文創)跨界合作,以「跨界」為發展方向強化文創產業創新商業機制:如高科技產業與文創元素結合、影視產業媒合傳統工藝/文學/視覺與表演藝術進行跨界合作,匯集雙方核心能力以提出創新技藝或創新商業服務,並建立跨界創新營運模式,其中,創新營運模式應包含不同業別之跨界合作模式、分工方式等,並需提出新創商品、技術及服務的市場商機分析、具體說明帶動雙方產業效益,加強產業鏈串聯與整合,發揮加乘效益,擴大文創產業能量,提昇經濟產值之亮點計畫。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類別申請資格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1. 除103年度獲本部圓夢計畫獎助之業者外,其他申請者須於中華民國102年
     12月31日前在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
     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且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
     之文化創意產業。
    2. 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市場拓展組

    1. 申請者須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在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
     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
     ,且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文化創意產業。
    2. 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一源多用組

    1. 申請者須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在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
     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
     ,且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文化創意產業,可自行搭配其他業者
     合作。
    2. 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跨界創新組



    1. 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
     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
    2. 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以上,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1,000萬
     以上者,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
     影本。
    3. 不受限為文化創意產業,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需提出具體事證,
     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
    4. 須搭配文化創意產業業者或文創創作者合作。






       三、申請途徑: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103年12月1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預計自
            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應檢具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計畫書申請表)10份及電子檔光碟2片
            ,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以本部
            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為準)。
            寄送地址: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
            (104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OO組)收。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
            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複審:
            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視需要得辦理審查委員諮詢、共識會議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
         (三)決審:
            由本部邀集本案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至本部進行
            簡報,以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決審結果進行討論
            ,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四)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五)審查基準
           1.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一


    研發生產

    文創商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附加價值等。



    25%




    二


    品牌行銷

    品牌知名度、品牌效益、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品牌推廣行銷策略等。



    25%




    三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四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五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2. 市場拓展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一


    原創與品牌

    產品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10%




    二


    市場拓展

    文創商品之市場調查、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通路等)。



    40%




    三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四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五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3. 一源多用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一


    一源多用

    原創產品之特色與多元應用之加值



    35%




    二


    市場加值行銷

    行銷規劃、品牌價值、通路與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15%




    三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四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五


    執行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4. 跨界創新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一


    創新商業模式

    創新的優勢、創新的商業價值、創新的獲利模式



    30%




    二


    跨界程度發展

    跨界合作模式、以文化內涵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如:文化與科技或傳統產業跨界結合之程度等)



    20%




    三


    效益及成果

    具體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四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五


    跨界合作實績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等



    15%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決審通過者,應依本部決審會議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
            補助金額與項目。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
            比例不得低於50%:
     

    計畫類別計畫執行時程補助上限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200萬元。




    市場拓展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一源多用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跨界創新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
            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
            簽約執行。
       七、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
         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
         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
            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
            重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
            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
            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
            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
         (1)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將提供相關計畫書撰寫或其他輔導諮詢服務
            (電話:02-6631-1343、02-8512-6574  電郵:cciweb@cca.gov.tw )
         (2)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或輔導,
            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本計畫獲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至少出席1場次媒合或成果交流等相關活動,提供計畫
          成果分享或自行規劃回饋機制。
       十二、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
             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
             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
             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
             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三、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
          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運用
          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四、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
          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聯絡資訊: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市場拓展組:楊小姐(02)8512-6561  
          一源多用組、跨界創新組:馬先生(02)8512-6559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02)6631-1343、(02)8512-6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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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4 週五 201409:15
    • 品牌戰略/國家品牌 植入商品概念

    品牌戰略/國家品牌 植入商品概念
















    【經濟日報╱曾漢壽】


    2014.11.12 04:16 am





     




    創建國家品牌與提升國家形象宜先找出國家的獨特差異,紐西蘭商人傑莉安洛(Gillian Law)與尼克葛蘭(Nick Grant)曾說:「當今全球的產品差異不再,欲辨識產品的獨特性已愈來愈難,唯有創新產品才是品牌行銷首要。」換言之,品牌特質能否給消費者帶來感覺情緒的串聯,產品的創新性與差異性才是關鍵。


    打造優良品牌形象


    提倡國家品牌概念的Simon Anholt認為,國家品牌形象是將「國家」的特徵轉化為有形的、充滿活力的、可傳達的以及實用的東西。」優良品牌所代表的意義,就是確實可行的競爭優勢,這是每一個國家都想擁有的最具價值的知識產權,更是發展中國家必須了解保護與開發的資產,這就是將無形資產轉化經濟發展的關鍵。


    產品切入市場的必要條件,包括:產品品質、優異性及可靠性,但品牌才是消費者採購決策的依據。同樣地,倘若國家缺乏一個強勢的、積極的、好名聲的國家品牌,就無法持續對消費者、旅遊者、投資者和移民等保有競爭優勢,更無法贏得其他國家以及國際媒體的尊重與關注。


    把「國家」視為一種商品已經是一個重要的概念。以啤酒為例,台灣的Taiwan Beer;美國的Budweiser、Miller;加拿大的Labatt、Molson;日本的Asahi、Kirin;韓國的Cass、Hite;泰國的Singha、Chang;墨西哥的Corona;愛爾蘭的Guinness;荷蘭的Heineken;丹麥的Carlsberg;菲律賓的San Miguel...等,雖然啤酒產自不同國家,但行銷啤酒的國家品牌概念卻是一致的。


    「美國」和「美國製造」代表個人自由與繁榮;Hermes的圍巾和博若萊紅葡萄酒(Beaujolais Nouveau)代表法國藝術;BMW和Mercedes-Benz代表德國的效率和可靠性。其實,在全球消費者腦海裡,品牌與國家常被聯想在一起的,例如微軟和麥當勞等同於美國的外交官;Nokia(2013年諾基亞手機部門售給微軟)相當於芬蘭的世界大使。


    當今行銷國家品牌的概念已延伸到政治舞台,很多國家都挹注鉅額經費進行國際媒體廣告,強力宣傳國家形象,遂其推廣國家品牌之目的。為什麼每一個國家都積極在塑造國家品牌?道理很簡單,就是經濟因素。


    扭轉不良刻板印象


    「國家品牌」既是一個國家在他國消費者腦海裡所形成的總體印象,當消費者對某一國家產品的體驗、教育與施政的評價、文化古蹟保存與文藝活動的印象、人民友善與親切程度、觀光旅遊與景點品質、移民誘因與投資環境等任何指標或總體事物觀感,都會形成對該國品牌形象的看法。


    消費者對某一國的國家品牌形象會隨著對該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等產生「國家品牌效應」(Nation Brand Effect,NBE)。


    早年對烙印「Made in Japan」的印象是,品質好與附加價值高;對「Made in Taiwan」的印象是劣質品、廉價品,這在國外的電影裡,屢見不鮮。「Made in Taiwan」常被用來諷刺台灣產品是劣質品。


    從1900年代到2000年代,不少電影情節中都出現類似對話。例如《 致命的吸引力》 裡,麥克道格拉斯說了:「Is that "Made in Taiwan"?」(這是台灣製造的嗎?);《麻雀變鳳凰》李察吉爾打開傘,雨傘承受不住瞬間強風豪雨而開花,女主角順口說出 :「Made in Taiwan」。


    1998年,《世界末日》一片,太空梭裡有機件損壞,俄國太空人拿起手中的扳手猛敲,還說:不管電子零件是美國的,還是俄國的,都是Made in Taiwan。


    無獨有偶,70年代《三人行》電視影集,男主角傑克拿著鍋子,突然間,鍋子的把手與鍋身分離掉落地面,他瞧瞧鍋底說:「Made in Taiwan」,這些都是以往台灣產品給人的印象。不過,若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這也代表台灣的各項產品成功打入世界各個角落。


    如今台灣已經改變了,Made in Taiwan形象也徹底改觀了,2007年美國歌星蕾哈娜(Rihanna)的年度單曲「Umbrella」 榮登《Billboard Hot 100》第一名,配合這首冠軍MV,還特別指定Made in Taiwan的傘做為MV道具,相關活動也以台灣製造的傘作贈品,美國唱片公司還向台灣訂購一萬支特製的傘,可見「國家」視為一種商品已是一個重要的概念。



    ※ 提醒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酒後不開車


     


    【2014/11/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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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2 週三 201410:59
    • 提升產業競爭力經部推轉型行動方案

    產業升級轉型
     
     
    提升產業競爭力經部推轉型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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