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v 12 Tue 201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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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Nov 12 Tue 20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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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新聞》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單一型及整合型補助
- Nov 12 Tue 201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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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經濟部技術處》
- Nov 12 Tue 201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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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Nov 05 Tue 201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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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發活動訊息~~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102年11月30日止)
公告修正「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並受理申請至102年11月30日止2013.10.29
壹、主旨
公告修正本部102年3月6日公告修正之「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作業須知」
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
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參、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助或補助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及時尚設計、產品及
視覺傳達設計、出版等產業之市場拓展、參與國外展會及競賽,提升產業化能力、輔導文化創意
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及行銷國際之能量,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肆、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具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伍、申請內容
申請者所提參展、參賽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產業類別,且其參展或參賽之主辦單位
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會或競賽。
二、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三、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陸、申請補助辦法
一、申請項目及獎補助金額: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1. 申請者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或以共同主題聯合八家
以上單位共同參加國際性展會者,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出國經費;以聯合提案方式申請者
,應委由其中一家公司擔任共同代表提案。
2. 補助項目包括:
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
)、住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標準
所列出差地區日支費之70%覈實補助住宿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
及展品保險費;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參展而提出
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以聯合八家以上單位
共同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 出國期間所進行之活動須與展覽內容或主題相符,上述所有支出費用均應檢具單據核銷
,其中住宿費用補助,以展覽期期間加展覽前後各一日之天數為限,機票費用須檢具
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1. 申請者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內獲國際性競賽前三名或其他重要特殊獎項之參賽作品提出
申請者,其獎勵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含稅金)為上限,實際頒發之獎勵金額度,
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2. 申請者於提出上開獎勵金申請時,須同時提出獲獎作品後續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商業
應用之一年期計畫,得申請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補助款。實際補助額度由審查
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參與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國外
展會之申請(一百零二年度申請日期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當年度四月
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參與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展會之申請
(申請表詳參附件一)。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應於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二)。
(三)申請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
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申請者須依據第陸項第三點準備申請應備文件一式十份及全案資料光碟一份,以掛號
郵寄至本部文創發展司(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請註明:「文化部
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五)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相關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
身分證。
(三)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檢附同意參展等相關文件影本、聯合參展同意書及計畫書,
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三):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包括參與展會主題、展品相關介紹、展會之國際重要性、參展行銷、參展後之市場拓展
相關規劃、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
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經費預算表。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6. 展出內容屬動態演出或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影音資料(請提供Windows Media Player
可播放之檔案格式)。
(四)申請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展賽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
獲獎作品照片,以及能充分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
參加之國際競賽大會手冊及參加心得或參展賽經驗分享(得以書面文字或其他媒體
形式呈現),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四):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1)包括參與競賽主題、作品及競賽相關介紹、展賽於國際或對應產業之重要性、
參展心得及經驗分享等。
(2)獲獎後之加值應用與市場拓展或商業應用規劃、具體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經費預算表。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四、審查標準:
(一)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標準如下:
1. 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2. 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二)申請者提交申請文件後,由本部就相關文件進行資格文件形式審查,通過後召開審查
會議,邀請產官學界專家,依據審查標準進行各申請案評分工作,以核定申請案及
補助或獎勵金額。
(三)各項申請於各次收件截止後統一辦理審查,審查時間由本部依實際收件情況或特殊情形
召開會議審查之。
五、申請者注意事項:
(一)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如已獲得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
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金或補助經費。
(三)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四)獲本部獎勵或補助者,得配合本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需要參與相關活動。另
所提供之成果報告或作品發表(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
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各項記錄作品,應同意授權本部作非營利目的自由運用於各項
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五)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後三十天內(包含例假日)檢附相關參展之照片或影片
等資料向本部辦理經費核銷。如活動於年底者,須配合本部年度預算核銷期限規定,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六)獲本部核定之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計畫,獲獎勵及補助者應依本部指定期限
與本部簽訂契約,契內容應包括依核定計畫書期程所定、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
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如申請者提出計畫展延之請求並獲本部同意者,應依展延
期程另訂協議書,並修正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七)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全案實際總經費支出低於原提總預算,補助款將按
補助比率調降補助金額。另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
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八)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當年度申請案件情況及預算分配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
補助及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
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
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九)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
相符。其中住宿費用補助,需檢具相關入住證明。機票費用則需檢具機票票根、旅行社
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擇要翻譯。
(十)同一展或賽事曾獲得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作品若同時獲多種獎項,僅能申請
一次獎勵金,另一件作品若同時由多位創作者創作,僅得由其中一位創作者代表申請
本部獎勵金。
六、核銷結案:
(一)獲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於展後三十天內(含例假日)提交結案相關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作業,檢送之相關文件如下:
1. 成果報告書。
2. 補助款收據。
3. 原始支出憑證(皆須為正本)。
4. 參展後成效調查表。
5.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6. 全案資料光碟1份。
如為聯合提案者,須由代表提案單位負責統籌提交上述資料向本部辦理核銷撥款,相關
補助款逕由代表提案單位分配予其他參展單位。
上述資料經本部執行單位審查通過後,予以完成結案作業。
(二)獲國際競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暨獎勵金者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核銷結案。
法規網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47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59
壹、主旨
公告修正本部102年3月6日公告修正之「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作業須知」
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
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參、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助或補助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及時尚設計、產品及
視覺傳達設計、出版等產業之市場拓展、參與國外展會及競賽,提升產業化能力、輔導文化創意
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及行銷國際之能量,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肆、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具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伍、申請內容
申請者所提參展、參賽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產業類別,且其參展或參賽之主辦單位
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會或競賽。
二、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三、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陸、申請補助辦法
一、申請項目及獎補助金額: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1. 申請者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或以共同主題聯合八家
以上單位共同參加國際性展會者,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出國經費;以聯合提案方式申請者
,應委由其中一家公司擔任共同代表提案。
2. 補助項目包括:
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
)、住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標準
所列出差地區日支費之70%覈實補助住宿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
及展品保險費;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參展而提出
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以聯合八家以上單位
共同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 出國期間所進行之活動須與展覽內容或主題相符,上述所有支出費用均應檢具單據核銷
,其中住宿費用補助,以展覽期期間加展覽前後各一日之天數為限,機票費用須檢具
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1. 申請者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內獲國際性競賽前三名或其他重要特殊獎項之參賽作品提出
申請者,其獎勵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含稅金)為上限,實際頒發之獎勵金額度,
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2. 申請者於提出上開獎勵金申請時,須同時提出獲獎作品後續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商業
應用之一年期計畫,得申請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補助款。實際補助額度由審查
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參與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國外
展會之申請(一百零二年度申請日期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當年度四月
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參與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展會之申請
(申請表詳參附件一)。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應於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二)。
(三)申請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
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申請者須依據第陸項第三點準備申請應備文件一式十份及全案資料光碟一份,以掛號
郵寄至本部文創發展司(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請註明:「文化部
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五)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相關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
身分證。
(三)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檢附同意參展等相關文件影本、聯合參展同意書及計畫書,
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三):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包括參與展會主題、展品相關介紹、展會之國際重要性、參展行銷、參展後之市場拓展
相關規劃、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
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經費預算表。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6. 展出內容屬動態演出或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影音資料(請提供Windows Media Player
可播放之檔案格式)。
(四)申請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展賽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
獲獎作品照片,以及能充分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
參加之國際競賽大會手冊及參加心得或參展賽經驗分享(得以書面文字或其他媒體
形式呈現),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四):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1)包括參與競賽主題、作品及競賽相關介紹、展賽於國際或對應產業之重要性、
參展心得及經驗分享等。
(2)獲獎後之加值應用與市場拓展或商業應用規劃、具體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經費預算表。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四、審查標準:
(一)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標準如下:
1. 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參展計畫完整性 | 30% |
|---|---|
國際行銷或布建通路規劃之可行性 | 25% |
展會代表性 | 25% |
歷年工作實績 | 10% |
經費合理性 | 10% |
2. 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商業應用規劃 | 35% |
|---|---|
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 | 25% |
競賽及獎項代表性 | 20% |
歷年工作實績 | 10% |
經費合理性 | 10% |
(二)申請者提交申請文件後,由本部就相關文件進行資格文件形式審查,通過後召開審查
會議,邀請產官學界專家,依據審查標準進行各申請案評分工作,以核定申請案及
補助或獎勵金額。
(三)各項申請於各次收件截止後統一辦理審查,審查時間由本部依實際收件情況或特殊情形
召開會議審查之。
五、申請者注意事項:
(一)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如已獲得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
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金或補助經費。
(三)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四)獲本部獎勵或補助者,得配合本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需要參與相關活動。另
所提供之成果報告或作品發表(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
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各項記錄作品,應同意授權本部作非營利目的自由運用於各項
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五)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後三十天內(包含例假日)檢附相關參展之照片或影片
等資料向本部辦理經費核銷。如活動於年底者,須配合本部年度預算核銷期限規定,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六)獲本部核定之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計畫,獲獎勵及補助者應依本部指定期限
與本部簽訂契約,契內容應包括依核定計畫書期程所定、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
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如申請者提出計畫展延之請求並獲本部同意者,應依展延
期程另訂協議書,並修正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七)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全案實際總經費支出低於原提總預算,補助款將按
補助比率調降補助金額。另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
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八)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當年度申請案件情況及預算分配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
補助及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
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
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九)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
相符。其中住宿費用補助,需檢具相關入住證明。機票費用則需檢具機票票根、旅行社
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擇要翻譯。
(十)同一展或賽事曾獲得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作品若同時獲多種獎項,僅能申請
一次獎勵金,另一件作品若同時由多位創作者創作,僅得由其中一位創作者代表申請
本部獎勵金。
六、核銷結案:
(一)獲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於展後三十天內(含例假日)提交結案相關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作業,檢送之相關文件如下:
1. 成果報告書。
2. 補助款收據。
3. 原始支出憑證(皆須為正本)。
4. 參展後成效調查表。
5.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6. 全案資料光碟1份。
如為聯合提案者,須由代表提案單位負責統籌提交上述資料向本部辦理核銷撥款,相關
補助款逕由代表提案單位分配予其他參展單位。
上述資料經本部執行單位審查通過後,予以完成結案作業。
(二)獲國際競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暨獎勵金者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核銷結案。
法規網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47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59
- Nov 05 Tue 2013 10:36
-
B1員工專用桌球教室
- Oct 30 Wed 2013 12:32
-
代發活動訊息~~文化部辦理103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文化部辦理103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2013.10.25
依 據:本案係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各產業別,且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
資格條件。
二、申請途徑: 符合前點資格者,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類別:
(一)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
1. 實體類商品:
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可脫離生產者、設計者與消費者獨立
存在,如︰杯子、家具、出版品、圖庫等。
2. 非實體類商品:
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均歸於此類,如︰商業演出、演唱會、經紀授權等。
(二)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三組,申請人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
內涵勾選其中一組:
1. 研發生產組:
具備掌握文化內容核心價值之創意創新研發能量與關鍵技術,並對市場需求有拓展的
實績或潛力,以「打造臺灣自有品牌」為目標,具有商品化及產業化效益之明確可行
之研發生產計畫。
2. 品牌行銷組: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對打造臺灣國際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
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3. 市場拓展組: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
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四、彙整申請統一審查時間及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至102年12月16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預計
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應檢具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計畫申請表1份、計畫書8份及電子檔
光碟1片,採掛號郵寄(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
送達方式(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向本部提出申請。寄送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
天津街2號3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3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收。
(三)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四)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及「決審」。
(一)資格審查:
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技術審查:
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並得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
簡報,提出建議決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除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1. 研發生產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原創與生產
品牌行銷
三
市場拓展
四
計畫合理性
經營管理實績
2. 品牌行銷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原創與生產
品牌行銷
三
市場拓展
四
計畫合理性
經營管理實績
3. 市場拓展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原創與生產
品牌行銷
三
市場拓展
四
計畫合理性
經營管理實績
(四)決審:
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事宜,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
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技術審查之建議進行研議及確認,並得邀請進入決審單位
進行簡報。
(五)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決審通過者,獎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計畫類別 計畫執行時程 補助上限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
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
簽約執行。
七、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
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
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報告繳交
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8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重訂剩餘
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
,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
,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
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
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
輔導服務。
十一、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
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
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
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二、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
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
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三、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
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四、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五、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
其申請案。
依 據:本案係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各產業別,且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
資格條件。
二、申請途徑: 符合前點資格者,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類別:
(一)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
1. 實體類商品:
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可脫離生產者、設計者與消費者獨立
存在,如︰杯子、家具、出版品、圖庫等。
2. 非實體類商品:
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均歸於此類,如︰商業演出、演唱會、經紀授權等。
(二)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三組,申請人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
內涵勾選其中一組:
1. 研發生產組:
具備掌握文化內容核心價值之創意創新研發能量與關鍵技術,並對市場需求有拓展的
實績或潛力,以「打造臺灣自有品牌」為目標,具有商品化及產業化效益之明確可行
之研發生產計畫。
2. 品牌行銷組: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對打造臺灣國際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
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3. 市場拓展組: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
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四、彙整申請統一審查時間及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至102年12月16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預計
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應檢具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計畫申請表1份、計畫書8份及電子檔
光碟1片,採掛號郵寄(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
送達方式(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向本部提出申請。寄送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
天津街2號3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3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收。
(三)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四)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及「決審」。
(一)資格審查:
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技術審查:
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並得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
簡報,提出建議決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除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1. 研發生產組
一
商品化效益與市場規模、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百分之四十
二
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百分之十
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百分之十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如:專職與兼職之比例、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
百分之二十
五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等
百分之二十
2. 品牌行銷組
一
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百分之十
二
品牌效益與市場規模、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百分之四十
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百分之十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如:專職與兼職之比例、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
百分之二十
五
資本額、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等
百分之二十
3. 市場拓展組
一
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百分之十
二
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百分之十
商品產值與市場規模、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百分之四十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如:專職與兼職之比例、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
百分之二十
五
資本額、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等
百分之二十
(四)決審:
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事宜,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
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技術審查之建議進行研議及確認,並得邀請進入決審單位
進行簡報。
(五)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決審通過者,獎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研發生產組
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品牌行銷組
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貳佰萬元
市場拓展組
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伍佰萬元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
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
簽約執行。
七、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
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
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報告繳交
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8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重訂剩餘
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
,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
,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
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
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
輔導服務。
十一、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
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
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
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二、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
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
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三、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
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四、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五、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
其申請案。
- Oct 30 Wed 201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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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補助企業計畫一覽表
- Oct 30 Wed 201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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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9 Tue 20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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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2 Tue 201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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