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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得大陸二三線城市得天下
台商得二三線城市得天下
第223期 100.07.15
鑑於台商開拓大陸內需市場,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加上大陸二三線城市擁有「開店成本相對低、市場上升空間較大及具有較強的購買能力」三項比較優勢,是深耕大陸企業能否成功開拓大陸內需市場的致勝關鍵。為此,我台商企業應以歐米茄、LV、GUCCI等國際知名品牌為師,不再將一線城市視為惟一,而應積極進軍二三線城市。
第223期 100.07.15
鑑於台商開拓大陸內需市場,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加上大陸二三線城市擁有「開店成本相對低、市場上升空間較大及具有較強的購買能力」三項比較優勢,是深耕大陸企業能否成功開拓大陸內需市場的致勝關鍵。為此,我台商企業應以歐米茄、LV、GUCCI等國際知名品牌為師,不再將一線城市視為惟一,而應積極進軍二三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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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計劃的一點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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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
- Dec 06 Sat 201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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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如附件1),並配合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2)及本須知。
貳、辦理方式
本計畫執行期間5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10億元支應;本計畫申請案件之受理、審議及後續育成輔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參、個案額度
本計畫個案核准額度以不超過營運計畫總金額40%為限,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累計核准額度以新台幣1,000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獨資」或「合夥事業」時,包括:
1. 以已申請(含申請中,以下同)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再提出申請。
2. 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負責人與已申請之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二)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公司」時,包括:
1. 以已申請之「公司」再提出申請。
2. 該「公司」與已申請之「公司」屬於公司法所規範之關係企業。
3. 該「公司」之負責人與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三) 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若為「獨資」或「合夥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10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若為「公司」,則限於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列之公司負責人及依公司法登記之經理人。
肆、申請資格
一、 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二、 成立未滿三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伍、申請及審議作業流程
一、 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3)
(二)聲明書(格式如附件4)
(三)計畫書(格式如附件5)
二、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聲明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構提出輔導申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二) 申請人申請本計畫時,應說明過去三年內曾獲得政府經費輔導情形及申請計畫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輔導情形,並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聲明或說明,執行機構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在其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執行機構得駁回其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
(三) 申請案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執行機構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執行機構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三、 收件方式
(一) 收件期間: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公告日起,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皆可受理申請。
(二) 收件地點:台北市八德路三段 2 號 3 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創業天使計畫辦公室」。
(三)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依郵戳日期為準;利用其他方式送達者,以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收文日期為準。
(四) 洽詢電話:02-2577-8518 (林小姐-分機890或陳小姐-分機344)。
四、 資格審查
申請人申請資料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先進行資格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時,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五、 審議機制
本計畫將設置審議委員會,由審議委員會依計畫書內容進行綜合審議後,決議個案輔導資金額度(審議辦法如附件6);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自申請人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之日起,應於6至8週內審議完竣,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 簽約作業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配合辦理後續簽約、撥款、輔導等相關事宜。申請人應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二週內辦理簽約事宜;申請人逾期未簽約且未事先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同意展延,該審議結果失其效力。
七、 經營輔導
為協助本計畫受輔導企業之經營發展,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對受輔導企業提供下列輔導服務:
(一) 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教育研習課程。
(二) 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受輔導企業,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展改善建議。
(三) 設置專人提供受輔導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八、 資金核撥:
(一)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受輔導企業得於與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簽約後,申請預撥核准輔導資金百分之二十。受輔導企業於前項經費動支後,應檢具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其餘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應於前項資金核銷完成後,於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撥款期限內申請輔導資金撥付,並得於次月起檢具經費動支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款項,相關費用並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完成核銷。
(二) 受輔導企業向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撥付輔導資金,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查通過後,受輔導企業得以領據列報。
(三) 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項目,受輔導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如有調整項目額度之需要時,應在「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許可之範圍內提出申請,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核通過後,辦理流用。
九、 結案作業: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協助受輔導企業於契約終止日前30日,依提供之計畫執行結案報告書格式(附件7)辦理結案作業。
陸、注意事項
- Nov 27 Thu 20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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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價值(Brand Valu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