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大陸投資合同與章程之訂定
作者: 李永然律師
壹、前言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常有訂立合同的必要,如「加工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等,加上近來大陸開放內銷權 ,台商運用合同將有增無減。而訂立合同可能會給台商帶來風險,如何訂立一周延之合同藉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預防糾紛之發生,為大陸台商所應注意。同時,如遇有合同糾紛發生(合同風險已經實現,且有爭執發生),如何有效解決,亦為台商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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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誌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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