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未投保於申請公司,是否可擔任該公司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是,公司負責人可擔任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申請公司人數若少於5人,是否不需檢附「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勞保費繳款單)」?


 

若公司人數少於5人,為非勞保強制規範之範圍,則需於計畫申請時檢附「員工未滿5人聲明書」,並於計畫查核時檢附研發人員薪資領取證明及扣繳憑單,以佐證為該計畫研發人員。


















 

申請公司欲編列該公司未保勞保之人員,如申請公司可提出證明文件佐證其為全職人員(或簽切結書),是否可將其編列於研發人員中?


 

若公司人數少於5人,為非勞保強制規範之範圍,則需於計畫申請時檢附「員工未滿5人聲明書」,並於計畫查核時檢附研發人員薪資領取證明及扣繳憑單,以佐證為該計畫研發人員;但若公司人數超過5人,則計畫內人員則須皆有勞保證明。


















 

計畫的委託研究及技術(智財)引進費用最高補助多少?


 

本計畫委託研究及技術(智財)引進最高占計畫總經費之50%


















 

核定補助款若有調整,業者是否可以也調整自籌款比例?


 

一般而言,計畫經費核定方式會以同時核定總經費及補助經費等兩項金額為主。故業者僅可就核定之額度內,調整各科目金額。


















 

計畫中有關硬體加工部分的經費,應編列在何項會計科目?


 

如該項經費為委託加工,可編列於委託研究費。


















 

設備使用如為向申請公司本身租賃,是否可編列於設備使用費?


 

設備使用費科目的經費僅可用於自購設備部份,不能用於對外租賃設備。


















 

經費編列的人事費部份,研發人員每月薪資應如何編列?


 

研發人員每月薪資請依各公司實際員工薪資情形編列(但不包含獎金及加班費等),詳細編列原則請參鴃u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公司同時有兩種不同類型但需同時搭配使用的產品或技術,是否可分開申請不同政府補助計畫?


 

申請標的技術不同即可分開申請不同政府補助計畫。


















 

財務查核委託會計師,其簽證費用是否由市府支付?


 

會計師簽證費用應由廠商自行負擔費用,且該費用不得納入計畫總經費中。
































































計畫執行期間的開始日期應如何填寫?



依照本次預定的審查流程推估,建議填寫10391日,俟核定補助款後再做計畫時程調整。


 













 

曾經申請中央政府補助計畫,且目前正執行計畫中,是否也可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


 

目前並無規定曾經申請中央政府補助計畫就無法同時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但不能為相同之研發內容,且應評估各計畫執行期間公司研發人力是否足夠。















 

政府補助計畫之審查是否應以研究主題發展為主要考量,不應以參與人員學歷為主要考量?


 

計畫之審查並非僅考慮參與人員學歷部分,計畫研發人員的經歷亦是重要考量因素。















 

網站建置是否具創新性?網站係用於改善某產業之流程,是否具創新性?


 

網站建置本身無創新之研發技術,不建議申請。惟若網站用於改善產業流程,則需視對流程改善的重要性來判斷是否具創新性。















 

產品或技術已通過專利,但尚未量產,是否可申請計畫補助?若專利期限已過,是否可申請計畫補助?


 

1.已取得專利之產品或技術可以申請計畫,且政府補助計畫亦鼓勵業者踴躍申請專利,惟注意申請計畫補助之範圍不可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部份。2.若該項產品或技術之專利期限過期,仍可申請計畫,惟特別提醒業者需先評估該項產品或技術是否仍具創新性。















 

若產品已獲得獎項,是否仍可作為申請標的?


 

得獎產品仍可做為申請標的,惟注意申請計畫補助之範圍不可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部份。















 

目前正在研發中的產品是否可申請計畫補助?


 

計畫僅補助未發生之研發費用,因此已完成研發之部分不予補助,僅補助研發尚未完成的部份。















 

流通服務業大多為服務創新或是服務品質的提升,此類產業在申請計畫中是否受限?


 

服務創新亦可申請計畫,其中需有技術的研發創新,並透過技術加值而使服務產生創新模式。















 

一般中小企業研發人員較少,若技術研發委託外部團隊執行,則公司內部可能僅有一位人員作為聯絡窗口,應如何填寫計畫書中技術研發團隊的部份?


 

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研發,藉由計畫補助來提升研發水準,因此公司內部不建議只有一名人員擔任聯絡窗口。















 

計畫合作對象是否限於高雄地區的學校或法人單位?


 

企業合作對象不限於高雄地區學校或法人單位,惟注意企業必須設籍於高雄市方能申請本案。





計畫執行期間的開始日期應如何填寫?



依照本次預定的審查流程推估,建議填寫10391日,俟核定補助款後再做計畫時程調整。


 
















 

曾經申請中央政府補助計畫,且目前正執行計畫中,是否也可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


 

目前並無規定曾經申請中央政府補助計畫就無法同時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但不能為相同之研發內容,且應評估各計畫執行期間公司研發人力是否足夠。


















 

政府補助計畫之審查是否應以研究主題發展為主要考量,不應以參與人員學歷為主要考量?


 

計畫之審查並非僅考慮參與人員學歷部分,計畫研發人員的經歷亦是重要考量因素。


















 

網站建置是否具創新性?網站係用於改善某產業之流程,是否具創新性?


 

網站建置本身無創新之研發技術,不建議申請。惟若網站用於改善產業流程,則需視對流程改善的重要性來判斷是否具創新性。


















 

產品或技術已通過專利,但尚未量產,是否可申請計畫補助?若專利期限已過,是否可申請計畫補助?


 

1.已取得專利之產品或技術可以申請計畫,且政府補助計畫亦鼓勵業者踴躍申請專利,惟注意申請計畫補助之範圍不可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部份。2.若該項產品或技術之專利期限過期,仍可申請計畫,惟特別提醒業者需先評估該項產品或技術是否仍具創新性。


















 

若產品已獲得獎項,是否仍可作為申請標的?


 

得獎產品仍可做為申請標的,惟注意申請計畫補助之範圍不可包含公司已研發完成部份。


















 

目前正在研發中的產品是否可申請計畫補助?


 

計畫僅補助未發生之研發費用,因此已完成研發之部分不予補助,僅補助研發尚未完成的部份。


















 

流通服務業大多為服務創新或是服務品質的提升,此類產業在申請計畫中是否受限?


 

服務創新亦可申請計畫,其中需有技術的研發創新,並透過技術加值而使服務產生創新模式。


















 

一般中小企業研發人員較少,若技術研發委託外部團隊執行,則公司內部可能僅有一位人員作為聯絡窗口,應如何填寫計畫書中技術研發團隊的部份?


 

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研發,藉由計畫補助來提升研發水準,因此公司內部不建議只有一名人員擔任聯絡窗口。


















 

計畫合作對象是否限於高雄地區的學校或法人單位?


 

企業合作對象不限於高雄地區學校或法人單位,惟注意企業必須設籍於高雄市方能申請本案。


















計畫申請標的結合之地方特色是否一定須與高雄市有關才能申請?



凡企業合乎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鼓勵之產業(詳情請見計畫申請須知)皆可提出申請。


 
















 

學校單位是否可以提案申請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


 

高雄市地方型SBIR計畫的適合申請對象為業界,學校單位無法申請此計畫,但可協助業界提案及擔任委託研究角色。學校單位可申請學界科專或小產學等其他適合學界申請之計畫。


















 

計畫採隨到隨審或是收件後一次審查方式?


 

計畫採收件後一次審查方式。


















 

「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是否可編列公司內部研究人員費用?


 

可以,但人事費支付不包含獎金。


















 

若為企業社或行號,是否可申請計畫?


 

是,只要係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其住所設籍於高雄市。


















 

先期研究型計畫可否申請地方型SBIR


 

先期研究型計畫請直接向經濟部SBIR計畫申請,不在地方型SBIR補助範圍。


















 

「創新服務型計畫」是否可申請?


 

只要產業類別符合申請須知內範圍即可申請。


















 

審查重點中之「具有地方特色」定義為何?可申請產業為何?電子產業可否申請?


 

具有地方特色係指高雄市政府重點支持產業,包括「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核定之策略性產業」(休閒觀光業、船舶運送業、倉儲、物流業、數位內容、影音相關產業、文化傳播、製片業、文化創意產業、生物科技業、參與投資興建本市公共建設、參與投資市有土地開發案、經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經政府推動輔導之投資開發案、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稱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等) 及「本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六大產業發展面向」(U都市、觀光發展、傳統產業、會展產業、綠色產業及創業輔導等)


















 

地方型SBIR計畫是否得先預約申請才能送件?


 

SBIR網頁中預約申請主要目的是了解廠商申請意願,並方便主動提供已預約廠商相關服務,協助已預約廠商排除申請與撰寫計畫書之障礙,所以鼓勵廠商先行預約,但並非得先預約申請才能提案,收件截止前隨時都可以送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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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 103 年度「SIIR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補助申請             
          
自103年4月16日起開始受理,至103年5月30日截止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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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創新 企業加值 轉型高雄
103年度高雄市地方型SBIR新增創新服務
「103年度高雄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即將開始!
為鼓勵本市服務業業者投入研究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發,以提升服務業之競爭力,103年度高雄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將新增創新服務類別,歡迎本市中小企業屆時踴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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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一分鐘就不上手
在還沒開公司之前,懷抱著創業的「夢想」,期望能時間自由,金錢自由的開拓者們,常會覺得開公司就是要設立公司行號才是踏出開始的那一步。而在現實的狀況之下,開公司是學校沒教的事,背後非常多的雜務必需要處理,甚至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真正該 focus 的重點核心 (假如沒有好好的將這些雜務搞成 SOP 的話)。
通常開公司是苦難的開始,每次有朋友詢問我設立公司行號相關事宜,我都會經過一些簡單的評估之後,請朋友緩緩,原因無他,謹是時機尚未成熟,不急於一時設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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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小企業角度解讀產業創新條例(2010.09)




 

 

洪愷誠  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 2010.9.14

 
如同一般產業界的認知,產業創新條例的立法目的就是在填補促產條例落日後所造成的法律空缺,讓政府在施政上可以繼續擁有給予企業各項優惠補助以及相關輔導或規劃措施的法源依據,所以對企業界而言,這是一項攸關自身權益的重要法規,特別對於資源缺乏的中小企業而言,更需要多用心解讀。
首先我們看到的是產創條例的架構,共計13章、72條,其中第六章的促進產業投資、第九章的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第十章的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第十一章的擴廠之輔導雖與企業取得資源有關,不過比較不適用在中小企業,所以筆者就不多做介紹,其餘如第三章的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第四章的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第五章的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第七章產業永續發展環境、第八章資金協助皆與中小企業的取得資源有或高或低的關連性,以下筆者將由政府現行配合措施以及中小企業如何藉此取得資源的角度,分項進行說明:

一、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


本章節相當程度係繼受促產條例的第四章而來,整體立法的精神延續促產條例空白授權的方式,賦予行政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加上過去政府在此類補助的方案已相當完整,所以政府在施政上以維持已經辦理多年的各項創新活動補助措施為主。以下是筆者整理目前政府仍在實施中的各類創新活動補助計畫:

資料來源:經濟部各單位、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整理
針對以上補助計畫的申請或利用,筆者補充說明如下:
1. 部分補助計畫具政策上的意義,所以會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在申請之前應該要詳閱相關說明。
2. 依照筆者的經驗,如果企業符合某一特殊補助條款的資格限制,申請該項補助的成功機會就會相對較高,例如企業顧問或商務軟體業者就會建議申請「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而不要申請同樣符合申請資格的SBIR。
3. 類似主導性新產品或是業界科專雖然並未限制太小型的企業申請,但在實務操作上,因為該類計畫也接受大型企業的申請,中小企業在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可能會受到排擠,所以在申請前應參酌自身的研發能量。
4. 電子資訊業以及服務業利用政府相關資源的行動相對積極,所以在資源爭奪上也相對激烈,反倒是傳統產業對於申請政府補助的意願較低,所以廠商申請時比較不會面對到競爭,因此建議傳統產業業者應該多加利用相關資源。
    
整體而言,政府在「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的行政配套上最為完整,所提供的補助額度也最高,因此也是最值得中小企業利用的項目。

二、無形資產的流通及運用


產創條例第四章當中的「無形資產」係以智慧財產權與品牌價值為主,因此政府的補助措施也主要針對品牌價值與智慧財產權。
首先在品牌價值方面,促產條例並沒有相關的補助規定,係產創條例新增加的項目。不過自2006年起,政府已由國貿局主導,推動「品牌台灣發展計畫」,預定執行至2012年止,預期屆滿後為符合產創條例輔助品牌價值的精神,可望繼續實施或以類似的計畫代替之。該項計畫的相關補助如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整理
上述計畫中,聯合/共同品牌計畫的目的在協助企業建立品牌管理系統,補助項目限於品牌設計輔導,而海外推廣行銷補助則以海外參展以及其他行銷計畫為補助項目,對廠商而言,相對可使用的空間比較廣闊,尤其對於需要赴國外參展的廠商,然該項補助有資格限制,必須曾獲經濟部品牌獎項或是曾參與聯合/共同品牌計畫的廠商才可以申請,所以在申請該項補助之前,廠商可需要先做足準備才行。
其次我們要看到的是智慧財產權的部分,這也是產創條例較促產條例的創新之處。為配合本項條款的訂定精神,中小企業處於今(2010)年起辦理「創新中小企業智慧財產價值計畫」,以較不具資源的中小企業為出發點,提供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諮詢與輔導,該計畫並提供部分補助供有意依據「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建立智權制度的企業,詳細內容請參見http://ipcc.moeasmea.gov.tw/。整體而言,政府在智慧財產權的協助計畫仍在起始的階段,未來相關措施應仍會有所調整,不過以該計畫做為後續發展的雛形,應是可確定的發展。

三、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過去促產條例並未針對人才補助設立專章,不過卻可零散見於促產條例的租稅減免當中,同時經濟部所頒布的「中小企業聘僱具海外經驗專家補助原則」(如下表所示),更可說是進一步落實對於人力資源的補助。

資料來源:經濟部、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整理
其次提到的是自2009年開始辦理的「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該方案今年度補助每人每月薪資1萬元,補助期間為6個月,總補助額度雖然不高,不過對每一分錢都要計較的中小企業而言,卻是相當不錯的實質協助。因該實習方案的社會爭議較多,未來是否續辦仍有變數,不過筆者相信,未來政府仍會以該案模式實施補助特定人力資源的計畫,因此企業界要多加留意政府的相關措施。
    
另外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勞委會在今(2010)年所提出的「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該項計畫主要係提供企業教育訓練的補助費用,僅含單一企業的補助上限為95萬元,補助比例最高可達70%,聯合多家企業的聯合教育訓練,補助上限則可達190萬元,補助比例最高也是70%,這對於企業而言,也是相當不錯的幫助,特別是對於某些員工未經教育訓練就比較難以上手的產業而言,這更是相當即時的幫助,不過要注意的是,這項計畫是否會常態性實施仍有變數,且申請時間也有所限制,但筆者仍提醒,來不及在今年度提出申請的企業,明年也可以留意相關措施的發展。
    
當然,除了既有的機制之外,我們也應該看看產創條例中與現有機制上不同之處,我們歸納出以下兩項:
1. 輔導或補助民間機構訂定人才職能基準: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希望人才培訓的結果能夠符合企業界的需求,所以受補助的單位會比較偏向人才培訓機構,不過筆者相信,人才機構如果沒有真正產業界的配合,其實是不容易訂出合適標準的,因而一般企業仍有機會透過與人才培訓單位的合作,取得相關的補助。
2. 補助專家參與國際會議或標準制定:
這項補助對於企業而言雖然不大,但對於很多中小企業而言,政府補助參與國際會議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對中小企業在國內的產業地位是一種肯定,對於缺乏知名度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實是相當正面的效益。

四、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第七章產業永續發展環境中需要注意的是第23條有關企業實施環保、節能事項可申請政府補助。以往相關的補助納入租稅抵減,而未列為獨立的條款,現在將其獨立成項,某種程度上表示政府對於該項事務的重視。目前相關施行細則尚未擬定,但根據過去政府政策的思考,相關補助比較可能的進行方式應該是由廠商向政府提出申請,政府提撥一定比例的補助供款廠商購買防治污染、節能設備或是進行新式製程的改造,基本上補助比例應該不會超過過往租稅抵減所能扣抵的額度,不過不同的地方在於,租稅抵減對於處於虧損狀態的企業並不存在實益,因為企業必須等待日後轉虧為盈,才能將政府的抵減優惠沖回,如改為現金補助,對於企業而言,就可立即減少裝設相關設備的現金流出。因此產創條例第23條就非常值得從事製造業,有意裝設環保、節能設備或從事製成改善的相關企業留意其後續發展了。

五、資金協助


雖然產創條例第八章的標題為「資金協助」,但該章內容幾乎都圍繞在國發基金,也因此稱之為「國發基金專章」可能比較合適。「國發基金」就是國家的創投基金,既是創投基金,與先前所提到的諸項補助的內涵就有很大的不同,原因是對政府而言,補助款只要能創造諸如「開發成果」等抽象回饋就可以了,但創投基金卻是必須收回「現金」,這當中的差異造成了政府在提撥補助款時,比較願意提供有創新構想,但不確定性較高的中小企業,而在國發基金的提撥上,則會相對謹慎,對企業的財務、業務能力會有比較高的要求。所以筆者建議,中小企業如果沒有相對穩固的客戶與資金基礎,應先由其他產創條例所衍生的補助項目開始尋求資源,待基礎穩固之後,再尋求國發基金的挹注。
整體而言,產創條例是促產條例的延續,而且整體思維由租稅抵免改為實質審查後的補助,並且加入了對人才、無形資產發展的補助,如此做法對於獲利不高,沒有太多應繳稅款,但卻具有開創性的中小企業而言是相對有利的。筆者希望所有中小企業都能善加利用產創條例所提供的各項資源,讓企業在發展階段可以走得更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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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抵稅常見三大錯誤 小心到手的抵稅權飛了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3.04





 


 









您知道嗎?只要公司願意投入高度創新研發,是可以享受所得稅抵減優惠的。抵減金額是以研究發展支出的15%計算,最高可以抵減公司當年度所得稅額的30%。舉例來說,若貴公司去年花1億元在研發費用,最高抵稅金額是1,500萬元(15%)。只要貴公司要繳的所得稅超過5,000萬元,最高三成可享受折抵,也就是這1,500萬元都全數可以抵稅為公司省下的費用是很驚人的!不過,如果您忘記在今年6月3日之前完成相關申請,這1,500萬元的抵稅優惠都將化為烏有。去年忘記申請的已經來不及,今年可別再錯過了!

各大公司行號注意了,102年若有從事「高度創新」的研發活動,希望在今年5月報稅時申請所得稅抵減優惠,必須在今年2月1日起至6月3日三個月期間內,準備好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並在5月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後提出申請,才能符合研究發展支出抵稅申請的程序。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投入高度創新的研發支出總金額為1億元,研發投資可折抵的金額為1,500萬元(研究發展支出的15%),若甲公司102年應繳納的所得稅額為1,000萬元,則最高只能折抵300萬元(公司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30%),剩下的1,200萬元就不能折抵。


企業常見的研發抵減申報錯誤


由於研發投抵的相關辦法十分瑣碎,企業在申請適用研發投抵之前,應事先多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讓公司承受不確定的稅務風險。


常見錯誤一:
公司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發工作人員之薪資,不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現在有很多公司將研發單位設置在海外,卻沒注意到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發工作人員的薪資,是不符合投資抵減規定的。因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若公司在台灣灣以外地區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所發生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並不適用投資抵減。


台北市國稅局就曾經發現,某科技公司在申報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研發單位全職人員的薪資高達數千萬元,並申請適用研發抵稅。但是台北市國稅局在審核時,不只審查該公司的研究計畫、研究紀錄及報告,更進一步調閱研發人員當年度的出境資料,結果發現部分員工一年內出境天數長達半年以上,是長期派駐在境外的研發人員,因為從事研究地點不在台灣地區,與法令規定不符,結果被台北市國稅局剔除相關費用,並加以補稅。


常見錯誤二:購買辦公桌椅傢俱,不適用研發投抵


雖然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等項目支出,可以適用投資抵減,但若申報的項目名實不符,可別以為國稅局不會發現。


各區國稅局在受理企業申報研究發展費用抵減支出時,均會詳查研發部門列報的抵稅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很多公司時常購買辦公桌椅、書櫃、傢具給研發部門使用,這些項目可以拿來申報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些都不屬於研發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還是企業最常犯的申報錯誤。


另外,過去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提供的抵稅優惠比較多,像是硬體性支出,如機械設備、建築物折舊費用等費用,現在都已經排除適用,至今仍常有企業錯報而被剔除補稅。


常見錯誤三:不得列報項目 小心勿踩雷


過去徵納雙方常為了什麼項目可以申報為研發支出而有所爭議,因此財政部與經濟部特地明列「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的項目,如: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認證測試費用、研發單位行政管理支出;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就連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相關的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都不適用。公司在申報研發折抵稅務前,應重新檢視是否有涵蓋到以上項目,以免犯錯。


除了掌握以上最常見的研發抵稅錯誤,由於研發抵稅的相關規定比較繁複,以下特地整理相關規定,提供給有需要申報的企業進一步參考。


過去在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代,企業可享有的租稅優惠十分豐厚,獎勵的項目琳瑯滿目,但各區國稅局最常詬病的,就是廠商申報研發投資抵減的項目和金額太浮濫,時常將與研發無直接相關的費用都納入魚目混珠,因此國稅局往往加以嚴審並剔除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對於投資抵減所得稅的認定爭議屢見不鮮。


在民國98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取而代之的是99年上路的《產業創新條例》,從此開始企業可申請的租稅減免大幅限縮,保留下來的「研發投資抵減」,當然是爭取稅負優惠的重要管道。


而為了避免以往在促產時代的課稅爭議,財政部調整了研發投資抵減審核的作業方式。過去研發投資抵減是由稅捐機關自行審核認定,只有稅捐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才會請該企業的主管機關協助認定。《產業創新條例》最大的變革,是採取雙管齊下的審核方式,由各產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支出的專案認定,並由稽徵機關負責審查支出項目、金額及審查憑證。如此一來,企業的支出是不是真的用在研發用途上,能夠有更準確的判斷。



























表一:企業102年度研發抵稅規定
申請期間 103年2月1日起至6月3日
法源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
實施辦法 企業研發符合高度創新規定者,可經由經濟部等產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向各區國稅局辦理抵減稅額。
抵減規定 以研究發展支出15%計算抵減金額,最高可以抵減公司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30%
資料來源:財政部/吳碧娥整理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立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若從事研究發展支出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要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怎麼認定呢?其實就是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是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因為今年5月31日適逢週末假期,因此申報截止日順延至6月3日。


 





















表二:申請稅捐機關認定檢附文件
適用法源 適用法條 檢附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第1項

  1.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2.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3.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4. 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5.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吳碧娥整理

另外,公司若有以下情形,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





























表三:申請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檢附文件
適用法源 適用法條 檢附文件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第1項
第3、4款
(1)購置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明細表1份。
(2)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明細表1份。
(3)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付款證明文件。
第6條第1項
第2款
(1)公司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說明表1份。
(2)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或聘請國外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之計畫名稱及相關契約文件(若有多項委外研發計畫請列表)
第6條第4項 (1)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說明表1份。
(2)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3)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吳碧娥整理

要注意的是,欲符合抵稅資格,該有的文件不可少只是基本功,根據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發布實施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最重要的還是符合「高度創新」。那麼企業最關心的,莫過於什麼樣的活動才符合高度創新的標準呢?這裡指的就是「為開發、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或是「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


財政部也進一步規定,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項目,僅限於「全職」研發人員薪資、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其中,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這些項目,涉及專業性的判定,別忘記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簡而言之,企業要申請研發抵稅,首先列報的項目一定要符合「高度創新」的標準,向經濟部等產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向各區國稅局辦理抵減稅額,該有的文件不可少,再來就是把握申報時程,就可以放心享受抵稅優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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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壹、辦理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究,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自88年2月起持續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經濟部SBIR),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並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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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供民眾在家事事件法律訴訟程序中的協助,市府駐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正式揭牌啟用。市府表示,南院受理的家事案件中,包含親子關係、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等家事紛爭,未來可以透過家事服務中心,讓社工人員用多元的方式為民服務,減緩弱勢家庭的不安情緒。至於服務時間是每禮拜一到五早上8點半到12時、下午1點半到5點半。另外每禮拜二、四下午2點到5點還有律師提供現場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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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宜居城市的計畫看見成效,全市最近三年的人口增加了9千多人,成長率還贏過高雄市,其中以永康的人口最多,再來是東區、安南區,而人口增加最多的地區同樣也是永康區,已突破一萬大關。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在37個行政區當中,就有27區呈現負成長,而且大多集中在溪北地區,這顯示都市化帶來的城鄉差距。對此,都市發展局表示,都市人口增加是全世界的趨勢,未來將努力創造區域特色以降低城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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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做政府生意  案子接不完
政府投標書  這樣寫篤定得標!
 撰文◎陳鈺婷

 企業景氣有起伏,做政府的生意,案子卻永遠接不完。但若用一般企劃書的模式,來寫政府標案的投標書,可就大錯特錯了。讓政府標案的常勝軍,教你不為人知的勝出祕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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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的目的是要創造幸福,而不僅是財富的堆積。」  ~Bertie Charles Forbes (博泰‧查理斯‧富比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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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中小企業品質管理提升計畫
 
計畫目的
協助中小企業落實品質管理制度,培訓卓越品質管理人才,進而提升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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