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化部104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2014.10.13

 


主  旨:公告本部104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市場拓展、
     一源多用、跨界創新等4組)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需求及重點:

     (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類別補助重點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1. 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發,並具有商品量化
 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

2. 提出打造臺灣自有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市場拓展組
1.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
 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2. 本年度具體設置國內外實體或虛擬通路,強化國內外銷售市場之拓展,
 增加臺灣文創品牌能見度及創造國內外銷售實績或潛力者,將列為優先
 補助對象。
一源多用組
鼓勵單一素材創作多重應用,將一個文創題材發揮至極大化作用,衍生多樣化創意加值商品或多樣創新服務與整合模式等(如:腳本故事加值應用於漫畫、動畫、遊戲、繪本…等),促成多元跨產業加值應用(至少二種以上),產出高附加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建立一源多用之產品合作模式,並提出具體可行之亮點計畫。
跨界創新組
聯合2種以上不同業別(如科技及文創)跨界合作,以「跨界」為發展方向強化文創產業創新商業機制:如高科技產業與文創元素結合、影視產業媒合傳統工藝/文學/視覺與表演藝術進行跨界合作,匯集雙方核心能力以提出創新技藝或創新商業服務,並建立跨界創新營運模式,其中,創新營運模式應包含不同業別之跨界合作模式、分工方式等,並需提出新創商品、技術及服務的市場商機分析、具體說明帶動雙方產業效益,加強產業鏈串聯與整合,發揮加乘效益,擴大文創產業能量,提昇經濟產值之亮點計畫。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類別申請資格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1. 除103年度獲本部圓夢計畫獎助之業者外,其他申請者須於中華民國102年
 12月31日前在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
 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且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
 之文化創意產業。

2. 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市場拓展組
1. 申請者須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在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
 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
 ,且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文化創意產業。

2. 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一源多用組
1. 申請者須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在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
 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
 ,且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文化創意產業,可自行搭配其他業者
 合作。

2. 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跨界創新組
1. 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限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以營利為目的之
 社團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商號。

2. 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以上,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1,000萬
 以上者,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
 影本。

3. 不受限為文化創意產業,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需提出具體事證,
 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

4. 須搭配文化創意產業業者或文創創作者合作。




   三、申請途徑: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103年12月1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預計自
        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應檢具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計畫書申請表)10份及電子檔光碟2片
        ,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以本部
        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為準)。

        寄送地址: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
        (104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OO組)收。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

        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複審:

        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視需要得辦理審查委員諮詢、共識會議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

     (三)決審:

        由本部邀集本案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至本部進行
        簡報,以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決審結果進行討論
        ,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四)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五)審查基準

       1.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研發生產
文創商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附加價值等。
25%
品牌行銷
品牌知名度、品牌效益、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品牌推廣行銷策略等。
25%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2. 市場拓展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原創與品牌
產品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10%
市場拓展
文創商品之市場調查、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通路等)。
40%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3. 一源多用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一源多用
原創產品之特色與多元應用之加值
35%
市場加值行銷
行銷規劃、品牌價值、通路與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15%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執行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4. 跨界創新組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配分
創新商業模式
創新的優勢、創新的商業價值、創新的獲利模式
30%
跨界程度發展
跨界合作模式、以文化內涵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如:文化與科技或傳統產業跨界結合之程度等)
20%
效益及成果
具體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跨界合作實績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等
15%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決審通過者,應依本部決審會議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
        補助金額與項目。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
        比例不得低於50%:
 
計畫類別計畫執行時程補助上限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200萬元。
市場拓展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一源多用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跨界創新組
自核定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
        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
        簽約執行。

   七、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
     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
     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
        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
        重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
        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
        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
        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

     (1)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將提供相關計畫書撰寫或其他輔導諮詢服務
        (電話:02-6631-1343、02-8512-6574  電郵:cciweb@cca.gov.tw )

     (2)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或輔導,
        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本計畫獲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至少出席1場次媒合或成果交流等相關活動,提供計畫
      成果分享或自行規劃回饋機制。

   十二、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
         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
         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
         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
         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三、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
      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運用
      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四、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
      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聯絡資訊:

      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市場拓展組:楊小姐(02)8512-6561  

      一源多用組、跨界創新組:馬先生(02)8512-6559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02)6631-1343、(02)8512-6574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736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dr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