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加強國內創業動能,鼓勵民間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如附件1),並配合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2)及本須知。
貳、辦理方式
本計畫執行期間5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新台幣10億元支應;本計畫申請案件之受理、審議及後續育成輔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委任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參、個案額度
本計畫個案核准額度以不超過營運計畫總金額40%為限,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累計核准額度以新台幣1,000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或受輔導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獨資」或「合夥事業」時,包括:
1. 以已申請(含申請中,以下同)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再提出申請。
2. 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負責人與已申請之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二) 申請人為(或規畫成立)「公司」時,包括:
1. 以已申請之「公司」再提出申請。
2. 該「公司」與已申請之「公司」屬於公司法所規範之關係企業。
3. 該「公司」之負責人與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存在同一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
(三) 受輔導事業之負責人,若為「獨資」或「合夥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10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若為「公司」,則限於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列之公司負責人及依公司法登記之經理人。
肆、申請資格
一、 規劃於國內成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者
二、 成立未滿三年之國內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伍、申請及審議作業流程
一、 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3)
(二)聲明書(格式如附件4)
(三)計畫書(格式如附件5)
二、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聲明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構提出輔導申請。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 計畫目標。
- 計畫內容。
- 實施方法。
- 執行進度。
- 人力配置。
- 資金運用。
- 風險評估。
- 預期效益。
(二) 申請人申請本計畫時,應說明過去三年內曾獲得政府經費輔導情形及申請計畫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輔導情形,並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 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 無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之情事。
- 三年內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 一年內未曾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 本要點關於個案額度有關與其他申請人或受輔導企業是否具有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之狀態。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聲明或說明,執行機構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在其申請案獲得核准前,如其聲明之事實已有變動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如申請人有聲明或說明不實、或應通知事項而未通知者,執行機構得駁回其申請或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資金。
(三) 申請案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執行機構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執行機構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執行機構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三、 收件方式
(一) 收件期間: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作業要點」公告日起,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皆可受理申請。
(二) 收件地點:台北市八德路三段 2 號 3 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創業天使計畫辦公室」。
(三)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依郵戳日期為準;利用其他方式送達者,以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收文日期為準。
(四) 洽詢電話:02-2577-8518 (林小姐-分機890或陳小姐-分機344)。
四、 資格審查
申請人申請資料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先進行資格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時,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一週內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未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補件者,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暫不受理其申請。
五、 審議機制
本計畫將設置審議委員會,由審議委員會依計畫書內容進行綜合審議後,決議個案輔導資金額度(審議辦法如附件6);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自申請人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之日起,應於6至8週內審議完竣,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 簽約作業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配合辦理後續簽約、撥款、輔導等相關事宜。申請人應於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通知後二週內辦理簽約事宜;申請人逾期未簽約且未事先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同意展延,該審議結果失其效力。
七、 經營輔導
為協助本計畫受輔導企業之經營發展,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對受輔導企業提供下列輔導服務:
(一) 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教育研習課程。
(二) 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受輔導企業,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展改善建議。
(三) 設置專人提供受輔導企業有關經營管理、業務推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八、 資金核撥:
(一) 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申請案件,受輔導企業得於與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簽約後,申請預撥核准輔導資金百分之二十。受輔導企業於前項經費動支後,應檢具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其餘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應於前項資金核銷完成後,於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撥款期限內申請輔導資金撥付,並得於次月起檢具經費動支單據及相關資料,交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撥付款項,相關費用並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完成核銷。
(二) 受輔導企業向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撥付輔導資金,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查通過後,受輔導企業得以領據列報。
(三) 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項目,受輔導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如有調整項目額度之需要時,應在「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許可之範圍內提出申請,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審核通過後,辦理流用。
九、 結案作業: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將協助受輔導企業於契約終止日前30日,依提供之計畫執行結案報告書格式(附件7)辦理結案作業。
陸、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輔導資金運用限於下列項目
(一) 營運活動之人事費。
(二)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 品牌、廣告、行銷費用。
(五) 購置機器設備。
(六) 無形資產之引進。
(七) 研究發展費用。
(八) 差旅費。
各項經費會計科目之編列及報支原則,請參閱附件8。
二、 經費報支與查核
(一) 受輔導企業應設置專帳記錄計畫全部收支,相關原始憑證應分類妥善保管。政府審計單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派員實地查核經費運用狀況並要求受輔導企業說明,另得就經費報支之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複製並留存。
(二) 計畫總經費報支之範圍限於簽約計畫書所載之資金運用項目,會計科目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以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且經費報支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列財務報表,並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輔導企業之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設備購置採購單及驗收單)開立日期均須於計畫時程內,並依支出憑證黏貼單格式(附件8)辦理請款,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確認相關憑證後,始撥付輔導資金。
(四) 受輔導企業辦理採購,如該項採購案另有申請政府其他機關資金輔導及補助,政府資金輔導及補助金額(含本計畫)合計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前述金額在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 (目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回饋機制:
受輔導企業應自收到本計畫最後一筆款項起算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擇任一無累積虧損之年度,依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五作為本計畫回饋金,將資金匯回執行機構所設專戶;惟回饋金以受輔導企業接受本計畫輔導資金總額之二倍為上限。
受輔導企業除應依前項規定提供回饋金外,另得於計畫書中提出其他回饋方案。
受輔導企業在完成前二項所訂之回饋義務前,如擬辦理下列事項,應以前項回饋機制為基本原則另訂合理之回饋方案,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辦理:
(一) 結束營業。
(二) 辦理減資或以其他方式將資本發還給股東或出資人。
(三) 主要資產或營業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收購其他企業。
(四) 改組或與其他企業合併。
受輔導企業未經審議委員會審核同意即為前項所列之行為時,執行機構將停止提供輔導資金,受輔導企業並應立即將已撥付之輔導資金二倍作為回饋金,匯入執行機構所設專戶。
四、 其他:
(一) 受輔導企業於計畫執行時程內,因執行本計畫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而發生爭訟事件時,由受輔導企業負責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受輔導企業所有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輔導企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三) 計畫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受輔導企業之下列情形之一,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審議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合約,惟終止合約之受輔導企業於本要點第九點所規定之回饋義務,仍應於已撥付之輔導資金二倍之範圍內繼續履行;解除合約之受輔導企業應返還本計畫已撥付之所有輔導資金,並由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催告繳回。
- 藉由不正當方式,以取得本計畫資金或通過審議。
- 未依審議委員會通過之輔導資金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 有停業、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無營業事實者。
- 未依契約規定,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催告仍未完成或繳交相關應交付資料者。
- 業務推動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執行機構通知期限內改善。
- 其他有違反契約規定、抵觸輔導目的或法令規定,經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催告仍未改善者。
(四) 本申請須知之輔導事項、輔導對象、核准日期、輔導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將公開於本計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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