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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簡介;

 

貸款對象: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2.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者。 

3.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4.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5.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者。至於農牧業無須申辦登記者,可免檢送登記證件。 

6.申請人過去三年內須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及課程認證原則如附表一。但申請人已就同一事業體曾獲貸「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者,不在此限。 

:貸款用途:

購置生財器具或生產設備及週轉金

:貸款額度:

每人最高四百萬元,其中無擔保放款最高一百萬元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無擔保放款最高一百五十萬元

   http://sme.moeasmea.gov.tw/SME/main/loan/ARM01.PHP?op=1

 

 

青年創業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中企策字第10161001230號令訂

 

 

 

一、為協助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工作機會,促進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或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共同出資搭配辦理。

 

 

 

三、本項貸款申請資格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二)年齡在二十至四十五歲,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者。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四、申請本項貸款除須符合第三點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人條件

 

 

 

  1. 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2. 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3. 申請人過去三年內須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及課程認證原則如附表一。但申請人已就同一事業體曾獲貸「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者,不在此限。

 

 

 

(二)事業體條件

 

 

 

  1. 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且具實際經營事實者。至於農牧業無須申辦登記者,可免檢送登記證件。
  2. 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五、本項貸款用於與所創事業有關之資本性及週轉性支出,並應依創業計畫實施,不得移作他用。

 

 

 

六、本項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同一事業體貸款總額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不得高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得不受前款限制,其中無擔保貸款部分,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惟同一事業體貸款總額仍依前款規定。

 

 

 

七、本項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如下:

 

 

 

(一)無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寬限期最長一年,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寬限期最長三年,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貸款期限或償還方式,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八、本項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九、本項貸款保證條件如下,並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一)申請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擔保品;申請無擔保貸款者,得免徵保證人,如有需要,以一人為限。

 

 

 

(二)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其負責人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條件,並同時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必要時得送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依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十、本項貸款由申請人以個人身分向經營事業所在地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為原則,並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各項應備書件如附表二。

 

 

 

十一、本項貸款續貸申請規定如下:

 

 

 

(一)同一事業體於首次獲得青年創業貸款滿六個月後,如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得於首次獲貸後五年內,每次獲貸屆滿六個月後,依規定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續貸,不受第四點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規定之限制。

 

 

 

(二)續貸人如為原申請人,並免受第三點第二項及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限制。如非原申請人,則須為同一事業體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或同一事業體之頂受人,並須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

 

 

 

(三)續貸額度依第六點所定同一事業體申貸案件,最高貸款總額度範圍內尚未申貸部分,於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內辦理之。

 

 

 

(四)原承貸金融機構已退出承辦行列者,將協調其他承貸金融機構在地分行,受理該續貸案件。

 

 

 

(五)獲貸案件於貸款期間有移轉情事者,由接受移轉之分行受理續貸案件。

 

 

 

十二、本項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僅得就一事業體獲得本項貸款,不得重複申貸。

 

 

 

(二)經發現下列情事,承貸金融機構應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向借款人追溯補繳利息,並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1. 所貸資金移作他用。
  2. 重複申貸。
  3. 申請人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創業計畫書有虛偽不實或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十三、 本要點未訂事宜,悉依照國發基金、承貸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辦理本項貸款之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金融機構得比照辦理。

 

 

 

附表一:青年創業輔導課程辦理單位及相關課程認定原則

 

 

 

一、申請人最近三年內曾參加下列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其推廣部、育成中心。

 

 

 

(二)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

 

 

 

(三)設立宗旨與創業或企業經營輔導有關,並經本處認可之法人、團體,詳附件。

 

 

 

二、申請人參加上述大專校院、政府自辦或委辦及政府認可之法人、團體,所開辦創業輔導課程,課程內容可涵括創業適性評估、企業管理、行銷管理、品牌管理、財務管理、法務管理、資訊管理、創業計畫書撰寫、工商登記、稅務管理或電子商務等。課程採實體或虛擬均可,惟虛擬課程以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為限。

 

 

 

三、上述證明文件格式不拘,請各承貸金融機構就證明文件所載受訓人之姓名、課程名稱、研習時數及發證單位名稱同意核認。

 

 

 

 

 

【附件】經認可之法人、團體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五)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六)中華民國居家及小型企業協會

 

 

 

(七)社團法人中華創業育成協會

 

 

 

(八)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

 

 

 

附表二: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應備書件及申辦手續說明

 

 

 

一、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退伍令或依法免役證明書影本一份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女性免)

 

 

 

(三)工作經驗證明。(例如:雇主開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書、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勞工保險卡影本、農民保險卡影本等)或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證明。

 

 

 

(四)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執業者,加附專業證照及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五﹚過去三年內曾接受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機構,所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二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六)申請人如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民眾或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如具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勞工身分,則請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開立之證明文件。(可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利息補貼。)

 

 

 

三、所創事業資料:(除指定附正本、謄本外,餘均附影本一份)

 

           

 

  

行業

  

組織

  
  

服務業

  
  

製造業

  
  

農       林     漁       牧     業

  

獨資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工廠登記證明。

1農業:

(1)  自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內所核發) 。

(2)  土地租用、借用者:農地所有人之農地使用同意書正本。

2漁業: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漁撈業者,漁船於建造中附該船建造核准函正本,已建造完成者,附有效之漁業執照正本。

3畜牧業: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記證,如貸款項目為乳牛、乳羊業者,應另附收乳證明、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

合夥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合夥契約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工廠登記證明。

4.合夥契約書。

 

1農業:

(1)    自地自有者:土地登記謄本(地政機關最近一個月內所核發) 。

(2)   土地租用、借用者:農地所有人之農地使用同意書正本。

2漁業:養殖漁業者,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文件;漁撈業者,漁船於建造中附該船建造核准函正本,已建造完成者,附有效之漁業執照正本。

3畜牧業: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記證,如貸款項目為乳牛、乳羊業者,應另附收乳證明、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

4合夥契約書。

公司

1.公司設立登記表。

2.公司變更登記表。

3.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4.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

1.公司設立登記表。

2.公司變更登記表。

3.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4.工廠登記證明。

5.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

 

 

 

 

註:1.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所需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http://gcis.nat.gov.tw)內,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中,所取得申請人之獨資及合夥企業之公示資料。

 

 

 

2.獨資及合夥組織型態所需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係指載有「稅籍編號」之核准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3.公司組織之事業體其設立日期之認定,服務業以公司設立登記表之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為準,製造業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工廠登記證為準。

 

 

 

4.從事需經特許方可經營之行業,須加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一份。

 

 

 

5.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廠商須檢附該中心出具之證明。

 

 

 

6.自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經濟部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

 

 

 

四、其他佐證資料

 

 

 

()提供創業青年之個人徵信資料。

 

 

 

()所創事業之證件及股東名冊。

 

 

 

1、所創事業應先辦妥設立登記,並應檢送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及股東名冊,至於農牧業無須申辦登記者,可免檢送登記證件。

 

 

 

2、如係合夥組織應另檢送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份。合夥契約書須經公證人公證。但若能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或核發之相關文件有註明其為合夥事業及出資比例者,得免附合夥契約或免經公證。

 

 

 

()辦理擔保貸款者,應提供擔保品標的資料,並備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證件,如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價證明影本、土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等各乙份。

 

 

 

五、申請人向各承辦分行提出貸款申請,由各分行先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其委託辦理之機構查詢是否為重複申貸案件,擔保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逕行設定擔保品及保險後撥款。信用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六、徵信及調查:對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案件,承貸金融機構將依照一般貸款作業程序辦理徵、授信調查,並經承貸金融機構完成徵信作業程序審核合格後,始行貸放撥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應實地調查創業青年是否依照所填列之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內容進行創業。

 

 

 

()借款用途為購買機械設備、廠房或其他資本性支出,在貸款前已先行購妥者應實地查驗並核對購置憑證。(其購置時間,以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日期向前推算五年以內者均屬有效。)

 

 

 

()擔保品之調查估價及放款值之核估係依照承貸金融機構所訂規定辦理。

 

 

 

七、擔保品之設定及保險:申請擔保貸款者,應在撥貸前辦妥抵押權設定手續,並以承貸金融機構為受益人投保火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

 

 

 

八、對保:申貸案件經承貸金融機構完成內部核定程序後,應辦理借保戶之對保手續。

 

 

 

九、開戶:創業青年在貸款撥付之前應在承貸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戶,以便撥款。

 

 

 

十、撥款:完成前述各項手續後,創業青年應提出借據,作為承貸金融機構之貸款憑證,據以撥付貸款。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辦理本項貸款案件,若遇修正青年創業貸款利率規定,則其貸款利率之採用,以承貸金融機構撥貸時所實施之利率規定為依據。

 

 

 

()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青年創業貸款信用保證有關規定辦理。

 

 

 

()兩人以上共同創辦同一事業者,應俟各申請人貸款手續全部辦妥核准後,始予撥貸。在未全部辦妥手續以前,不得個別提前撥貸。

 

 

 

()辦理本項貸款手續應由創業青年親自辦理為原則,不宜假手他人代辦。

 

 

 

()創業青年如同時申請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兩種,因擔保貸款未能辦妥手續而要求先貸無擔保貸款時,若無礙其創業之進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酌情受理。

 

 

 

()創業青年對本貸款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承貸金融機構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洽詢。

 

 

 

十二、其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有關規定辦理。

 

http://sme.moeasmea.gov.tw/SME/main/loan/download/3.青年創業貸款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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