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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並受理申請至102年11月30日止2013.10.29
壹、主旨
公告修正本部102年3月6日公告修正之「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作業須知」
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
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參、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助或補助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及時尚設計、產品及
視覺傳達設計、出版等產業之市場拓展、參與國外展會及競賽,提升產業化能力、輔導文化創意
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及行銷國際之能量,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肆、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具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伍、申請內容
申請者所提參展、參賽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產業類別,且其參展或參賽之主辦單位
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會或競賽。
二、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三、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陸、申請補助辦法
一、申請項目及獎補助金額: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1. 申請者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或以共同主題聯合八家
以上單位共同參加國際性展會者,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出國經費;以聯合提案方式申請者
,應委由其中一家公司擔任共同代表提案。
2. 補助項目包括:
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
)、住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標準
所列出差地區日支費之70%覈實補助住宿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
及展品保險費;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參展而提出
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以聯合八家以上單位
共同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 出國期間所進行之活動須與展覽內容或主題相符,上述所有支出費用均應檢具單據核銷
,其中住宿費用補助,以展覽期期間加展覽前後各一日之天數為限,機票費用須檢具
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1. 申請者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內獲國際性競賽前三名或其他重要特殊獎項之參賽作品提出
申請者,其獎勵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含稅金)為上限,實際頒發之獎勵金額度,
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2. 申請者於提出上開獎勵金申請時,須同時提出獲獎作品後續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商業
應用之一年期計畫,得申請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補助款。實際補助額度由審查
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參與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國外
展會之申請(一百零二年度申請日期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當年度四月
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參與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展會之申請
(申請表詳參附件一)。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應於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二)。
(三)申請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
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申請者須依據第陸項第三點準備申請應備文件一式十份及全案資料光碟一份,以掛號
郵寄至本部文創發展司(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請註明:「文化部
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五)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相關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
身分證。
(三)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檢附同意參展等相關文件影本、聯合參展同意書及計畫書,
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三):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包括參與展會主題、展品相關介紹、展會之國際重要性、參展行銷、參展後之市場拓展
相關規劃、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
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經費預算表。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6. 展出內容屬動態演出或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影音資料(請提供Windows Media Player
可播放之檔案格式)。
(四)申請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展賽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
獲獎作品照片,以及能充分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
參加之國際競賽大會手冊及參加心得或參展賽經驗分享(得以書面文字或其他媒體
形式呈現),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各項目(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四):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
(1)包括參與競賽主題、作品及競賽相關介紹、展賽於國際或對應產業之重要性、
參展心得及經驗分享等。
(2)獲獎後之加值應用與市場拓展或商業應用規劃、具體執行內容及期程。
3. 預期效益: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經費預算表。
5. 歷年工作實績(申請者如為個人者需檢附至少一年以上執行文創工作相關證明)。
四、審查標準:
(一)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標準如下:
1. 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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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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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者提交申請文件後,由本部就相關文件進行資格文件形式審查,通過後召開審查
會議,邀請產官學界專家,依據審查標準進行各申請案評分工作,以核定申請案及
補助或獎勵金額。
(三)各項申請於各次收件截止後統一辦理審查,審查時間由本部依實際收件情況或特殊情形
召開會議審查之。
五、申請者注意事項:
(一)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如已獲得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
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金或補助經費。
(三)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四)獲本部獎勵或補助者,得配合本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需要參與相關活動。另
所提供之成果報告或作品發表(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
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各項記錄作品,應同意授權本部作非營利目的自由運用於各項
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五)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後三十天內(包含例假日)檢附相關參展之照片或影片
等資料向本部辦理經費核銷。如活動於年底者,須配合本部年度預算核銷期限規定,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六)獲本部核定之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計畫,獲獎勵及補助者應依本部指定期限
與本部簽訂契約,契內容應包括依核定計畫書期程所定、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
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如申請者提出計畫展延之請求並獲本部同意者,應依展延
期程另訂協議書,並修正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七)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全案實際總經費支出低於原提總預算,補助款將按
補助比率調降補助金額。另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
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八)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當年度申請案件情況及預算分配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
補助及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
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
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九)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
相符。其中住宿費用補助,需檢具相關入住證明。機票費用則需檢具機票票根、旅行社
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擇要翻譯。
(十)同一展或賽事曾獲得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作品若同時獲多種獎項,僅能申請
一次獎勵金,另一件作品若同時由多位創作者創作,僅得由其中一位創作者代表申請
本部獎勵金。
六、核銷結案:
(一)獲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於展後三十天內(含例假日)提交結案相關資料辦理核銷撥款
作業,檢送之相關文件如下:
1. 成果報告書。
2. 補助款收據。
3. 原始支出憑證(皆須為正本)。
4. 參展後成效調查表。
5.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6. 全案資料光碟1份。
如為聯合提案者,須由代表提案單位負責統籌提交上述資料向本部辦理核銷撥款,相關
補助款逕由代表提案單位分配予其他參展單位。
上述資料經本部執行單位審查通過後,予以完成結案作業。
(二)獲國際競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暨獎勵金者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核銷結案。
法規網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47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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