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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創新-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名稱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目的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知識布局,

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台灣

經濟發展。為協助並鼓勵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之中小企業藉由「技術升級轉

型」計畫之規劃及執行,提升既有之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以強化競爭優勢;

或以原有核心技術擴大產業應用層次,以轉換其他型態產業,將「技術升級轉型」

納入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之「創新技術」屬性適用範圍,且在核定計畫

總經費不變原則下,於核定補助款外加15%,以降低中小企業自籌款,惟加成後

之補助經費仍以不超過核定計畫總經費之50% 為上限。

服務內容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

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

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

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

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二)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

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

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聯盟成員半數以上須為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或加

強輔導型產業之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 項研發聯盟推動

計畫為原則。

五、「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或「計畫研發成果之應用產業」符合下

列產業別者,即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技術升級轉型」計畫之申請資格。

 

01. 陶瓷 02. 製鞋 03. 木竹製品

04. 農藥 05. 成衣 06. 寢具

07. 袋包箱 08. 泳裝 09. 織襪

10. 毛巾 11. 石材 12. 內衣

13. 毛衣 14. 家電 15. 動物用藥

16. 環境衛生用藥 17. 其他經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

輔導專案小組會議」認定之項目( 帽子、圍巾、

手套、傘類、窗簾、護具)

 

計畫經費

補助內容

一、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案(Phase 1):

(一)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台幣100萬(計畫期程以6個月為限)。

(二)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台幣500萬(計畫期程以9個月為限)。

二、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案(Phase 2):

(一)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台幣1,000萬元(計畫期程以2年為限)。

(二)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台幣5,000萬元(計畫期程以2年為限)。

三、 加值應用(Phase 2+)

(一)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台幣500萬元(計畫期程以1年為限)。

(二)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台幣2,500萬元(計畫期程以1年為限)。

四、 同一廠商同時執行不同之研發計畫時,累計每年度總補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

500萬元,但參與「研發聯盟」計畫部分排除計算。

應備資料/

文件

一、 計畫書一式5 份( 申請「研發聯盟」計畫者,一式8 份,另應提出「SBIR 研

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

二、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 年11 月14 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核准函(99 年6 月4

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

代替,無工廠者免附) 等影本各2 份。申請者如為事務所,應提出相關主管

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新創未滿1 年之公司以最近一

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及「納

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影本各2 份。

註:「技術升級轉型」計畫採專用之計畫書格式、適用之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

 

 

 

計畫網址http://www.sbir.org.tw

主辦單位經濟部技術處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專案辦公室

 

第壹篇 體質調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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