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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愷誠 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 2010.9.14
如同一般產業界的認知,產業創新條例的立法目的就是在填補促產條例落日後所造成的法律空缺,讓政府在施政上可以繼續擁有給予企業各項優惠補助以及相關輔導或規劃措施的法源依據,所以對企業界而言,這是一項攸關自身權益的重要法規,特別對於資源缺乏的中小企業而言,更需要多用心解讀。 首先我們看到的是產創條例的架構,共計13章、72條,其中第六章的促進產業投資、第九章的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第十章的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第十一章的擴廠之輔導雖與企業取得資源有關,不過比較不適用在中小企業,所以筆者就不多做介紹,其餘如第三章的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第四章的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第五章的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第七章產業永續發展環境、第八章資金協助皆與中小企業的取得資源有或高或低的關連性,以下筆者將由政府現行配合措施以及中小企業如何藉此取得資源的角度,分項進行說明: 一、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本章節相當程度係繼受促產條例的第四章而來,整體立法的精神延續促產條例空白授權的方式,賦予行政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加上過去政府在此類補助的方案已相當完整,所以政府在施政上以維持已經辦理多年的各項創新活動補助措施為主。以下是筆者整理目前政府仍在實施中的各類創新活動補助計畫:資料來源:經濟部各單位、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整理 針對以上補助計畫的申請或利用,筆者補充說明如下: 1. 部分補助計畫具政策上的意義,所以會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在申請之前應該要詳閱相關說明。 2. 依照筆者的經驗,如果企業符合某一特殊補助條款的資格限制,申請該項補助的成功機會就會相對較高,例如企業顧問或商務軟體業者就會建議申請「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而不要申請同樣符合申請資格的SBIR。 3. 類似主導性新產品或是業界科專雖然並未限制太小型的企業申請,但在實務操作上,因為該類計畫也接受大型企業的申請,中小企業在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可能會受到排擠,所以在申請前應參酌自身的研發能量。 4. 電子資訊業以及服務業利用政府相關資源的行動相對積極,所以在資源爭奪上也相對激烈,反倒是傳統產業對於申請政府補助的意願較低,所以廠商申請時比較不會面對到競爭,因此建議傳統產業業者應該多加利用相關資源。 整體而言,政府在「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的行政配套上最為完整,所提供的補助額度也最高,因此也是最值得中小企業利用的項目。 二、無形資產的流通及運用產創條例第四章當中的「無形資產」係以智慧財產權與品牌價值為主,因此政府的補助措施也主要針對品牌價值與智慧財產權。首先在品牌價值方面,促產條例並沒有相關的補助規定,係產創條例新增加的項目。不過自2006年起,政府已由國貿局主導,推動「品牌台灣發展計畫」,預定執行至2012年止,預期屆滿後為符合產創條例輔助品牌價值的精神,可望繼續實施或以類似的計畫代替之。該項計畫的相關補助如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整理 上述計畫中,聯合/共同品牌計畫的目的在協助企業建立品牌管理系統,補助項目限於品牌設計輔導,而海外推廣行銷補助則以海外參展以及其他行銷計畫為補助項目,對廠商而言,相對可使用的空間比較廣闊,尤其對於需要赴國外參展的廠商,然該項補助有資格限制,必須曾獲經濟部品牌獎項或是曾參與聯合/共同品牌計畫的廠商才可以申請,所以在申請該項補助之前,廠商可需要先做足準備才行。 其次我們要看到的是智慧財產權的部分,這也是產創條例較促產條例的創新之處。為配合本項條款的訂定精神,中小企業處於今(2010)年起辦理「創新中小企業智慧財產價值計畫」,以較不具資源的中小企業為出發點,提供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諮詢與輔導,該計畫並提供部分補助供有意依據「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建立智權制度的企業,詳細內容請參見http://ipcc.moeasmea.gov.tw/。整體而言,政府在智慧財產權的協助計畫仍在起始的階段,未來相關措施應仍會有所調整,不過以該計畫做為後續發展的雛形,應是可確定的發展。 三、產業人才資源發展過去促產條例並未針對人才補助設立專章,不過卻可零散見於促產條例的租稅減免當中,同時經濟部所頒布的「中小企業聘僱具海外經驗專家補助原則」(如下表所示),更可說是進一步落實對於人力資源的補助。資料來源:經濟部、博群威許知識經濟顧問公司整理 其次提到的是自2009年開始辦理的「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該方案今年度補助每人每月薪資1萬元,補助期間為6個月,總補助額度雖然不高,不過對每一分錢都要計較的中小企業而言,卻是相當不錯的實質協助。因該實習方案的社會爭議較多,未來是否續辦仍有變數,不過筆者相信,未來政府仍會以該案模式實施補助特定人力資源的計畫,因此企業界要多加留意政府的相關措施。 另外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勞委會在今(2010)年所提出的「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該項計畫主要係提供企業教育訓練的補助費用,僅含單一企業的補助上限為95萬元,補助比例最高可達70%,聯合多家企業的聯合教育訓練,補助上限則可達190萬元,補助比例最高也是70%,這對於企業而言,也是相當不錯的幫助,特別是對於某些員工未經教育訓練就比較難以上手的產業而言,這更是相當即時的幫助,不過要注意的是,這項計畫是否會常態性實施仍有變數,且申請時間也有所限制,但筆者仍提醒,來不及在今年度提出申請的企業,明年也可以留意相關措施的發展。 當然,除了既有的機制之外,我們也應該看看產創條例中與現有機制上不同之處,我們歸納出以下兩項: 1. 輔導或補助民間機構訂定人才職能基準: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希望人才培訓的結果能夠符合企業界的需求,所以受補助的單位會比較偏向人才培訓機構,不過筆者相信,人才機構如果沒有真正產業界的配合,其實是不容易訂出合適標準的,因而一般企業仍有機會透過與人才培訓單位的合作,取得相關的補助。 2. 補助專家參與國際會議或標準制定: 這項補助對於企業而言雖然不大,但對於很多中小企業而言,政府補助參與國際會議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對中小企業在國內的產業地位是一種肯定,對於缺乏知名度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實是相當正面的效益。 四、產業永續發展環境第七章產業永續發展環境中需要注意的是第23條有關企業實施環保、節能事項可申請政府補助。以往相關的補助納入租稅抵減,而未列為獨立的條款,現在將其獨立成項,某種程度上表示政府對於該項事務的重視。目前相關施行細則尚未擬定,但根據過去政府政策的思考,相關補助比較可能的進行方式應該是由廠商向政府提出申請,政府提撥一定比例的補助供款廠商購買防治污染、節能設備或是進行新式製程的改造,基本上補助比例應該不會超過過往租稅抵減所能扣抵的額度,不過不同的地方在於,租稅抵減對於處於虧損狀態的企業並不存在實益,因為企業必須等待日後轉虧為盈,才能將政府的抵減優惠沖回,如改為現金補助,對於企業而言,就可立即減少裝設相關設備的現金流出。因此產創條例第23條就非常值得從事製造業,有意裝設環保、節能設備或從事製成改善的相關企業留意其後續發展了。五、資金協助雖然產創條例第八章的標題為「資金協助」,但該章內容幾乎都圍繞在國發基金,也因此稱之為「國發基金專章」可能比較合適。「國發基金」就是國家的創投基金,既是創投基金,與先前所提到的諸項補助的內涵就有很大的不同,原因是對政府而言,補助款只要能創造諸如「開發成果」等抽象回饋就可以了,但創投基金卻是必須收回「現金」,這當中的差異造成了政府在提撥補助款時,比較願意提供有創新構想,但不確定性較高的中小企業,而在國發基金的提撥上,則會相對謹慎,對企業的財務、業務能力會有比較高的要求。所以筆者建議,中小企業如果沒有相對穩固的客戶與資金基礎,應先由其他產創條例所衍生的補助項目開始尋求資源,待基礎穩固之後,再尋求國發基金的挹注。整體而言,產創條例是促產條例的延續,而且整體思維由租稅抵免改為實質審查後的補助,並且加入了對人才、無形資產發展的補助,如此做法對於獲利不高,沒有太多應繳稅款,但卻具有開創性的中小企業而言是相對有利的。筆者希望所有中小企業都能善加利用產創條例所提供的各項資源,讓企業在發展階段可以走得更平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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