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抵稅常見三大錯誤 小心到手的抵稅權飛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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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公司行號注意了,102年若有從事「高度創新」的研發活動,希望在今年5月報稅時申請所得稅抵減優惠,必須在今年2月1日起至6月3日三個月期間內,準備好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並在5月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後提出申請,才能符合研究發展支出抵稅申請的程序。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投入高度創新的研發支出總金額為1億元,研發投資可折抵的金額為1,500萬元(研究發展支出的15%),若甲公司102年應繳納的所得稅額為1,000萬元,則最高只能折抵300萬元(公司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30%),剩下的1,200萬元就不能折抵。 企業常見的研發抵減申報錯誤 由於研發投抵的相關辦法十分瑣碎,企業在申請適用研發投抵之前,應事先多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讓公司承受不確定的稅務風險。 常見錯誤一: 現在有很多公司將研發單位設置在海外,卻沒注意到長期派駐在境外從事研發工作人員的薪資,是不符合投資抵減規定的。因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若公司在台灣灣以外地區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所發生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並不適用投資抵減。 台北市國稅局就曾經發現,某科技公司在申報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研發單位全職人員的薪資高達數千萬元,並申請適用研發抵稅。但是台北市國稅局在審核時,不只審查該公司的研究計畫、研究紀錄及報告,更進一步調閱研發人員當年度的出境資料,結果發現部分員工一年內出境天數長達半年以上,是長期派駐在境外的研發人員,因為從事研究地點不在台灣地區,與法令規定不符,結果被台北市國稅局剔除相關費用,並加以補稅。 常見錯誤二:購買辦公桌椅傢俱,不適用研發投抵 雖然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等項目支出,可以適用投資抵減,但若申報的項目名實不符,可別以為國稅局不會發現。 各區國稅局在受理企業申報研究發展費用抵減支出時,均會詳查研發部門列報的抵稅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很多公司時常購買辦公桌椅、書櫃、傢具給研發部門使用,這些項目可以拿來申報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些都不屬於研發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還是企業最常犯的申報錯誤。 另外,過去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期,提供的抵稅優惠比較多,像是硬體性支出,如機械設備、建築物折舊費用等費用,現在都已經排除適用,至今仍常有企業錯報而被剔除補稅。 常見錯誤三:不得列報項目 小心勿踩雷 過去徵納雙方常為了什麼項目可以申報為研發支出而有所爭議,因此財政部與經濟部特地明列「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的項目,如: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認證測試費用、研發單位行政管理支出;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就連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相關的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都不適用。公司在申報研發折抵稅務前,應重新檢視是否有涵蓋到以上項目,以免犯錯。 除了掌握以上最常見的研發抵稅錯誤,由於研發抵稅的相關規定比較繁複,以下特地整理相關規定,提供給有需要申報的企業進一步參考。 過去在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代,企業可享有的租稅優惠十分豐厚,獎勵的項目琳瑯滿目,但各區國稅局最常詬病的,就是廠商申報研發投資抵減的項目和金額太浮濫,時常將與研發無直接相關的費用都納入魚目混珠,因此國稅局往往加以嚴審並剔除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對於投資抵減所得稅的認定爭議屢見不鮮。 在民國98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取而代之的是99年上路的《產業創新條例》,從此開始企業可申請的租稅減免大幅限縮,保留下來的「研發投資抵減」,當然是爭取稅負優惠的重要管道。 而為了避免以往在促產時代的課稅爭議,財政部調整了研發投資抵減審核的作業方式。過去研發投資抵減是由稅捐機關自行審核認定,只有稅捐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才會請該企業的主管機關協助認定。《產業創新條例》最大的變革,是採取雙管齊下的審核方式,由各產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支出的專案認定,並由稽徵機關負責審查支出項目、金額及審查憑證。如此一來,企業的支出是不是真的用在研發用途上,能夠有更準確的判斷。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立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會計年度屬曆年制的公司,若從事研究發展支出要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要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怎麼認定呢?其實就是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是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因為今年5月31日適逢週末假期,因此申報截止日順延至6月3日。
另外,公司若有以下情形,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
要注意的是,欲符合抵稅資格,該有的文件不可少只是基本功,根據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發布實施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最重要的還是符合「高度創新」。那麼企業最關心的,莫過於什麼樣的活動才符合高度創新的標準呢?這裡指的就是「為開發、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或是「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 財政部也進一步規定,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項目,僅限於「全職」研發人員薪資、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其中,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這些項目,涉及專業性的判定,別忘記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簡而言之,企業要申請研發抵稅,首先列報的項目一定要符合「高度創新」的標準,向經濟部等產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向各區國稅局辦理抵減稅額,該有的文件不可少,再來就是把握申報時程,就可以放心享受抵稅優惠囉!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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