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壹、辦理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究,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自88年2月起持續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經濟部SBIR),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國內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並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由本部配合匡列協助經費,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擁有更為充沛之經費得以辦理地方特色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帶動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地方特色產業之研發,而提升具地方特色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之能量,以鼓勵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政策得以在地方紮根。基此,特規劃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申請作業須知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
有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與「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經濟部SBIR)之關係,如下圖所示。
貳、申請對象
本計畫之申請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
參、申請經費額度
一、各申請機關向本部申請之協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以下同)4,000萬元為限。
二、申請機關應於該年度法定預算中預先匡列執行地方型SBIR之經費,向本部申請協助經費,其協助經費比例如下:
- 之協助比例為1:2(本部配合匡列經費為縣(市)政府自行匡列經費兩倍)。
- 東部及離島縣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協助比例為1:3(本部配合匡列經費為縣政府自行匡列經費三倍)。
三、申請機關匡列之經費可內含10%作為執行地方型SBIR所需之審查費等衍生行政費用,意即:
- 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核定補助執行地方型SBIR計畫廠商之經費中,有53%來自本部,47%來自直轄市政府。(以地方政府編列1,000萬元,本部協助1,000萬元,合計2,000萬元為例;地方政府預算可內含行政費用1,000萬×10%=100萬,剩餘可補助廠商之經費2,000萬-100萬=1,900萬,來自本部經費1,000/1,900=53%,來自地方政府900/1,900=47%)
- 直轄市以外之西部其它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核定補助執行地方型SBIR計畫廠商之經費中,有69%來自本部,31%來自縣(市)政府。(以地方政府編列1,000萬元,本部協助2,000萬元,合計3,000萬元為例;地方政府預算可內含行政費用1,000萬×10%=100萬,剩餘可補助廠商之經費3,000萬-100萬=2,900萬,來自本部經費2,000/2,900=69%,來自地方政府900/2,900=31%)
- 東部及離島縣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核定補助執行地方型SBIR計畫廠商之經費中,有77%來自本部,23%來自縣政府。(以地方政府編列1,000萬元,本部協助3,000萬元,合計4,000萬元為例;地方政府預算可內含行政費用1,000萬×10%=100萬,剩餘可補助廠商之經費4,000萬-100萬=3,900萬,來自本部經費3,000/3,900=77%,來自地方政府900/3,900=23%)
四、本部核予之協助經費須全數用於補助執行地方型SBIR計畫之廠商,且補助科目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為限。
五、申請機關所提計畫得跨年度執行,惟受限年度經費法定程序,申請機關若未能於102年度結束前全數執行完畢,請自行辦理保留102年度廠商補助款屬申請機關自行匡列之權責數;另於計畫結案後,本部已核予之協助經費中,未動支之經費,均應悉數繳回本部辦理繳庫。
六、本部保留依立法院102年度預算審議決議及凍結處理情形,暫緩或停撥經費之權利。
肆、申請應備資料(一式10份)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102年度法定預算書相關文件
(1)如102年度尚未完成法定預算者,得檢附該年度預算案相關資料。
(2)如102年度未於法定預算或預算案中編列執行本計畫預算者,則須另檢附經地方議會同意補助辦理本計畫之相關文件。
三、○○縣(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申請須知
(含申請機關與廠商間之契約範本)
註:申請書須含目錄,並請編碼及雙面列印,上述第二、三項資料請置於附件,封面以綠色1611色號230磅雲彩紙非油性封面膠裝(含書脊)。
伍、申請期限
申請機關應自本部通知開始受理日起至102年2月8日止(以各申請機關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依本須知規定將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文件(一式10份)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逾期不予受理。
陸、審查、核定及撥款
一、本部受理申請文件後,將送請本部籌組之審查委員會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申請機關應出席審查會議進行簡報說明,並就審查委員提問進行答詢。審查會議注意事項:
- 各申請機關請以計畫書內容準備簡報(一式10份),亦可補充其他資料。
- 申請機關請於會議前三天提供簡報之電子檔;會議當天請依出席時段提早30分鐘到達會場。
二、計畫審查重點
- 法定預算書相關文件。
- 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 選定具地方特色之產業及其推動策略作法。
- 審查作業之運作。
- 計畫管考之機制。
- 審查委員之遴選機制及審查委員會之相關運作與管理。
三、審查結果,本部將以核定函通知申請機關。
四、申請機關於完成地方型SBIR計畫審查後,檢附歲出預算分配表(如附件2)及核定計畫一覽表(如附件3)函請本部撥付經費,經本部審核後先行撥付第一期款權責數,第二期款權責數部分,則待申請機關動支第一期款達75%以上,並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部,並經本部審核後始撥付該期款項。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102年度執行流程圖及辦理期程,如下圖所示。
二、申請機關規劃地方型SBIR計畫時,應依所轄地方產業發展現況,選定具地方特色的產業領域,列為重點領域加強推動,聚焦於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本部已請相關法人研究單位進行縣市產業現況分析,並提出各縣(市)具發展潛力的產業,如下圖,各縣(市)政府可作為地方特色產業推動之參考。
三、為使「地方型SBIR」與「經濟部SBIR」計畫有所區隔與互補,廠商所提計畫以補助上限為100萬元之研究開發計畫且計畫期程1年內為限。本部將不再受理上述計畫之申請,但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辦理或已截止受理者,不在此限。如有廠商申請先期研究計畫、補助款需求高於100萬元之研究開發計畫、或計畫期程超過1年,申請機關除不予受理外,應主動將該等計畫移請本部受理申請。
四、申請機關應恪遵本部核定之申請書,自行公開受理廠商所提研究開發計畫之申請、審查、簽約、撥款及管考等相關程序,本部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查訪申請機關執行情形。
五、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除須符合各申請機關依所轄區域特性所設立之條件,亦須符合本部以下申請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管轄區域內。
(四)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六、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時,應先行查核廠商有無以相同計畫重複向本部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獲得補助,查詢時可利用SBIR網站/歷史案件查詢功能,網址為http://online.sbir.org.tw/prjquery/。且為防範此情形,申請機關須於計畫核定後,將核定通過計畫之名稱及摘要、執行廠商之基本資料函知本部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俾利建檔備查。
七、申請機關辦理廠商計畫審查時,應確實依所訂審查作業規範,就廠商所提計畫領域,遴選具該領域技術專業的審查委員,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並依計畫創新性、研發能力、實施方法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不得有非屬該領域專業人員進行審查,或未依廠商所提計畫技術內容進行審查之情形。
八、申請機關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4),於廠商計畫審查完成後10日內,依申請廠商計畫書之基本資料及預估資料填報「廠商個案資料表」(須包含全部申請廠商資料),並函送本部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另於全部廠商計畫執行完成後10日內,亦須依執行廠商結案報告實際資料再次填寫「廠商個案資料表」(亦包含全部執行廠商資料),並函送本部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俾利本部彙整地方型SBIR相關資料。
九、申請機關應將本部核予之協助經費妥善管理並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任何非本計畫款項混淆,本部及受本部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視需要查閱申請機關之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單據及帳冊。
十、另申請機關須於本計畫所補助執行之所有計畫結束後10日內,向本部提交結案報告(格式如附件5),並繳回全部結餘款及孳息,如係跨年度執行,相關結案及經費繳回作業亦須於第二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
十一、申請機關及本計畫所補助執行之所有計畫,均應配合本部計畫成效追蹤及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及展示。
十二、為順利推動本計畫,申請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工作,俾利聯絡。
十三、申請機關未依照本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十四、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十五、本計畫聯絡窗口:
經濟部技術處機電運輸科:丁相元 研究員,電話:(02)2321-2200轉176。
經濟部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葉青燕,電話:(02)2341-2314轉2623。
經濟部技術處網站:http://www.moea.gov.tw/Mns/doit/。
經濟部SBIR計畫網站:http://www.sbir.org.tw/。
http://www.sbir.org.tw/SBIR/WebPage/FCKEditorUpload/1aff0dee-afac-4825-9281-7b9056504b71/102%E5%B9%B4%E5%BA%A6%E7%B6%93%E6%BF%9F%E9%83%A8%E9%85%8D%E5%90%88%E5%8D%94%E5%8A%A9%E7%9B%B4%E8%BD%84%E5%B8%82%E3%80%81%E7%B8%A3(%E5%B8%82)%E6%94%BF%E5%BA%9C%E8%BE%A6%E7%90%86%E3%80%8C%E5%9C%B0%E6%96%B9%E7%94%A2%E6%A5%AD%E5%89%B5%E6%96%B0%E7%A0%94%E7%99%BC%E6%8E%A8%E5%8B%95%E8%A8%88%E7%95%AB%E3%80%8D(%E5%9C%B0%E6%96%B9%E5%9E%8BSBIR)%E7%94%B3%E8%AB%8B%E4%BD%9C%E6%A5%AD%E9%A0%88%E7%9F%A5-1119%E5%8D%B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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