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流通服務業智慧商店實驗推動計畫
計畫目的
鼓勵流通業者與資訊服務業、內容業、設備業等相關業者攜手合作,利用資通訊
等科技工具擴展消費者端科技應用範疇,將科技導入流通業傳統的商業服務以形
成創新應用,建置智慧商店實驗示範點,於商店內實證具示範性、服務導向、科
技驅動之智慧化創新服務,進而營造便利生活、智慧服務之消費環境。
輔導內容
一、申請廠商須為流通業者,從事將商品與服務自生產者提供予至最終使用者等相
關商業活動的廠商( 如從事零售、餐飲等行業),並經營與消費者直接接觸之實
體通路。
二、申請廠商提出之自籌款不得低於50%。
對象資格
一、流通相關業者。
二、提案廠商或其代表公司負責人或其配偶3 年內使用票據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三、提案廠商保證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四、個別申請之提案廠商或聯合申請之主導廠商之前1 年度淨值須超過實收資本額
的2 分之1 ( 含) 以上。
五、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境內( 即台、澎、金、馬地區)。
申請程序
一、 提案申請:廠商須於截止收件日前,檢附申請應備資料提出申請。( 如逾時,
建議改以郵寄方式送件,但仍需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 提案廠商提交提案應備資料後,始得進入提案評審作業程序,由本計畫承辦
單位就提案應備資料進行形式檢查,如資格文件及財務資料不全者,得於截
止收件日後2 個日曆天以內補齊。承辦單位於確認相關文件備齊後,即安排
進行資格審查( 含評估廠商財務狀況)。
三、 提案資格審查:
(一)由本計畫承辦單位依據提案廠商繳交之應備資料進行審查。
(二)評估廠商財務狀況:由本計畫承辦單位委請財務審查單位評估廠商財務狀
況。財務審查單位將針對提案廠商所提供之前1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依據中華徵信所編印之「台灣地區工商業財務總分析」所列計算公
式,以同業中位數為基礎作財務分析評審標準,並核對有無金融機構逾貸
及退票情事。
四、 規格審查:
(一)通過資格審查後,由計畫承辦單位將提案計畫書寄予審查委員,由委員進
行書面預覽(至少需5個日曆天,若遇到例假日,則順延次1個工作日)。
(二)由計畫承辦單位安排規格審查評審會議,由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進行現場
簡報,簡報順序依提案繳件順序決定。
(三)規格審查評審會議須由計畫主持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偕同計畫相關成員出席
會議,並向委員簡報提案計畫。
五、 計畫簽約:
(一)經核定通過之計畫,獲選廠商應於收到核定函之日起5個日曆天內攜公司
及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鑑(如為聯合申請者,應包含主導廠商及聯合申請
廠商)至本計畫承辦單位進行「計畫執行同意書」用印,逾期視同放棄,
該獲選廠商1年內亦不得再提計畫申請。
(二)經核定通過並完成「計畫執行同意書」用印之計畫,獲選廠商應於收到核
定通知函發文日後,依委員意見調整計畫書內容,並參加簽約溝通會議,
向委員報告調整後之計畫書,並於簽約溝通會議後之翌日起5個日曆天
內,備妥正確之計畫書、合約,送達本計畫承辦單位,經檢查無誤後辦理
簽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
期限(最長以1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三)獲選廠商應參照計畫承辦單位所制訂之合約書,與本計畫承辦單位簽訂計
畫合約,並依此執行計畫。
(四)獲選廠商若經「計畫執行同意書」用印後或簽約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執行
該計畫者,須賠償本計畫承辦單位之損失,賠償金額以核定補助款金額為
上限,且3年內不得再提商業司相關計畫之申請。
(五) 評選第1序位之優勝廠商如棄權,則由次一序位優勝廠商遞補為獲選廠
商,並依本點第1至3項規定執行,以此類推。
六、 工作進度管考說明
(一)為督導計畫之執行,落實執行成果,計畫執行期間將安排以下管考工作,
並不定期進行實地查訪及追蹤計畫執行進度。
(二)辦理執行期中/期末審查:由本計畫承辦單位召集評審委員,召開期中/期
末審查會議,經委員通過審查後,始可撥付補助款。
七、 資料下載:計畫網站(網址:http://www.find.org.tw/distribution/)
諮詢窗口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林小姐
電話:(02)6607-2187
查詢網站http://www.find.org.tw/distribution/
執行機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http://www.nie.org.tw/newsfile/01201/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