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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一百零三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文源字第10320256421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青年實踐公民行動力,展現創意與社會創新,改善村落、
  社區、部落或資源弱勢地區之藝文環境,以均衡城鄉發展及落實文化平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賽資格: 

  (一)本國人士:

     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五歲,並檢附相關證明。 

  (二)外籍人士:

     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五歲,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簽證,或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 

三、計畫內容:

  參賽計畫之執行期程,原則以計畫核定日起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為原則;並分為三個申請
  類別,參賽者以申請一個類別為限,並須為具體可執行之實作計畫。各類別如下: 

  (一)藝文扎根推廣類:

     推動文化資產、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圖文創作、影視音、動漫、文史等各類
     藝文活動,有助居民營造村落文化發展之相關計畫。 

  (二)微型產業類:

     發展藝文微型產業、以藝術文化加值地方微型產業,活絡在地經濟,有助提升村落微型
     產業經營管理、社會價值、及拓展市場等相關計畫。 

  (三)媒合平台類:

     針對藝文扎根推廣或微型產業之發展需求,媒合並導入各界人力、物力及財力等資源,
     如各級政府、大專院校、國內外民間團體、可投入之黃金退休人口、青年志工及藝文
     人士等,有助村落文化發展之相關計畫。 

四、計畫評審基準、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審查基準: 

    1. 創新性(新創、創意構想、加值應用、新媒體運用等),佔百分之二十五。 

    2. 完整性及可行性(計畫目標、執行策略與作法、人力規劃、工作期程等),佔百分之
     二十五。 

    3. 在地資源瞭解度、在地居民及青年參與機制等(在地資源 盤整情形、帶動在地參與
     機制),佔百分之二十五。 

    4. 自給自足永續機制設計(可吸引、連結各界資源或經費等協助方式,使所提計畫有
     永續執行之機制),佔百分之十五。 

    5. 社會影響力(能夠影響及改變在地或社會之範圍與程度),佔百分之十。 

  (二)評審流程採分類方式辦理,並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複審三階段: 

    1. 資格審查:

     由本部就書面資料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有不齊者,喪失參賽資格。 

    2. 初審:

     由本部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由小組委員進行書面實質審查。通過初審者,
     進入複審。 

    3. 複審:

     由本部召開評審小組會議審查,參賽者依本部通知到場簡報;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
     辦理現地審查。審查通過後,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 

  (三)審查結果:審查完成後,本部將以書面通知。 

  (四)利益迴避:

     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五、獎勵金額度及名次: 

  (一)獲選獎勵金:

     通過複審核定之獲獎者,頒予新臺幣十萬元整獲選獎勵金,並核給實作獎勵金。獲獎者
     於收到本部獲獎書面通知後,未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規定檢送相關文件至本部者,
     則視同放棄所獲獎項及獎勵金。 

  (二)實作獎勵金:各類別獲獎者,核給之獎項及額度如下:

獎項及額度


  前項各獎項名額由本部另行公告。

  本要點之實作獎勵金額度,經評審小組決議評定具重要意義之計畫者,可酌情提高;另經核定
  獎勵金之額度,本部得依立法院決議通過(包括預算凍結)之年度預算額度,重新核定調整,
  核定額度如有廢止、酌減或暫緩者,獲獎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六、獎勵金撥款方式如下: 

  (一)獲選獎勵金:

     於收到獲選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新臺幣十萬元領據、授權同意書及執行實作
     切結書等,送本部辦理撥付。 

  (二)實作獎勵金:

     依獲獎者計畫之實際工作進度分期撥付,各期應檢具請款文件如下: 

    1. 第一期:

     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期限內,檢具第一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工作項目及期程分配表等
     ,經本部審查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獎勵金。 

    2. 第二期:

     於翌年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具第二期領據、階段成果報告資料等,經本部
     審查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獎勵金。 

    3. 第三期:

     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第三期領據、全案執行成果報告等
     ,經本部審查後,撥付百分之四十獎勵金。 

七、報名期間、方式: 

  (一)報名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報名方式: 

    1. 參賽者應檢附計畫書一式十份(以中文書寫為原則)及自我推薦計畫之影片光碟一份
     (五~十分鐘)。另計畫書格式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2. 參賽者應檢附前述文件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至本部,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收件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期者,不予受理。 

    3.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參加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活動」,收件單位為「文化部
     文化資源司文化資源研發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三樓)。 

    4. 參賽者所提供之報名資料,不論核定獎勵與否,均不予退件,參賽者不得要求退還。 

八、獲獎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進行下列管考: 

  (一)應定期辦理工作執行及檢討會議,並通知本部,本部得視業務狀況派員列席。 

  (二)應親自或指定主要計畫執行人員,參加本部舉行之交流及案例觀摩等活動。 

  (三)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管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 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
     資料。 

  (四)獲獎者應主動定期發布執行期間之工作進度相關資訊,並配合本部訪視輔導小組(含
     本部委託之輔導團隊)之訪視。訪視報告,將作為各實作階段撥款之重要參考資料。 

九、著作財產權: 

  (一)應擔保其申請文件及執行計畫實作期間所提供之所有相關資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二)獲獎者之計畫書或實作期間所送之資料,有使用他人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授權同意。 

  (三)獲獎者之計畫書與執行實作之成果報告(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及紀錄片等)、劇本、
     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及文創產品等之著作及智慧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
     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宣傳等公益出版
     及活動使用,獲獎者並應擔保原創作者或單位不得對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行使著作
     人格權。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賽;因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而獲獎者,本部應
     撤銷其所獲獎項及獎勵金,獲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相關獎項文件及各項獎勵金。 

  (二)獲獎之實作計畫,應按原訂期程完成,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
     原定進度或執行期程完成者,應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申請展延或變更
     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
     獎勵。 

  (三)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會執行並完成該實作計畫。於執行期間,若無法依原核定計畫
     內容執行,或績效不佳者、或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及成果報告者,或違反本要點
     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獎勵,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
     之實作獎勵金。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本部已核撥之相關獎項文件及獎勵金。 

  (四)獲獎者之獎勵金所得稅申報及本部代扣繳之獎勵金稅額事宜,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五)執行實作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
     為獎勵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 

  (六)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
     (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
     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
     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項並限期繳回已領之相關獎項文件及各項獎勵金。 

十一、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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