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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103年度「跨域合創計畫補助」受理申請2014.07.10

 



依  據: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3年9月1日(週一)止。 

   二、補助對象: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大專校院、民間團體;政黨社團除外。 

   三、補助計畫類別: 

     人文、藝術、社區營造、文化資產、工藝、動漫、影視及流行音樂等,或跨前述領域
     之創製、策辦、研究、保存、維護、推廣、人才與技術交流培訓。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人與跨域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申請人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
        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與
        合作性質。 

     (二)申請案之申請人及其合作對象,其中一方依法首先設立之總機構(部)應設在我國,
        另一方之總機構(部)應在其他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 

     (三)申請補助額度須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所附計畫書應辦理之活動至少百分之五十須在我國執行。 

     (五)執行期限以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畫之開始日依補助契約約定辦理。 

     (六)同一或類似申請案非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委託製作或合辦之計畫,或未獲本部、
        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 

   五、本補助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原核定
     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六、申請方式: 

     請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填妥完整之申請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光碟資料
     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親送
     則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請於外信封正面註明
     「申請103年跨域合創計畫補助」。 

     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收 

     計畫書須以中文書寫,外語提案或逾期未送達者,不予受理。 

     本部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請申請者於寄件前,自行如實填寫「檢核表」一份,未附檢核表者,視為文件資料不齊。 

   七、申請附件五重要證明文件中,申請人經會計師簽證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係指: 

     (一)法人: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 

     (二)民間團體:

        平衡表、收支餘絀表(或收支決算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或其他具同等
        效力之財務報表。 

     (三)但申請人為公立大專校院者,不在此限;私立大專校院則請仍提交經會計師簽證之
        前一期財務報告。 

   八、其餘事項皆依「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要點及申請附件
     (含中英文版)、FAQs、檢核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38 

     收件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7樓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交流司亞太科  程小姐   

     電  話:(02)8512-6719 

     電  郵:rainbow@moc.gov.tw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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