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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日期:自103年6月30日至103年8月13日。
二、補助類別:(以下3類別,每家公司每梯次以1類且1案為限,每年以補助1案,3年內累計2案為限)
(一)產品開發。
(二)產品設計。
(三)研發聯盟。
三、收件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經濟部工業局1樓服務中心。
四、上網查詢:本計畫各申請類別之申請須知及相關計畫書格式等資料,請至網址:http://www.citd.moeaidb.gov.tw-「專案計畫文件下載區」查詢,並下載使用。
 
http://www.citd.moeaidb.gov.tw/CITDweb/Web/Default.aspx
 
 
壹、前言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申請須知係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
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訂定,將業者申請時所需之相關資料及作業程序彙整成冊,
俾供遵循辦理。

貳、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產品開發」類別
申請業者皆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
公司),並合於以下規範:
1. 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
文件)。
2. 技術服務業:商業登記項目應為自動化服務、電子化工程服務、智慧財產技術
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證服務、永續發展
服務等類別。
(二)申請「產品設計」類別
申請業者亦須符合「產品開發」類別申請規範,並分為下列2 項:
1. 技術服務業自行設計。
2. 製造業委託設計,須導入委託設計單位及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
(1) 委託設計單位:設計相關業者或法人機構。
(2) 顧問諮詢單位:經濟部所屬具設計專業之法人單位(名單請參見本計畫網站
「專案計畫文件下載區」)。
(3) 上述兩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二、會計科目、
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且委託設計單位受託設計每年補助以3 案為限。
(三)申請「研發聯盟」類別
1. 須至少 3 家(含)以上成員共同申請。
2. 主導業者須符合「產品開發」類別申請規範。
3. 聯盟成員須符合「產品開發」類別申請規範,或可聯合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
外研究機構等單位,惟以1 家為限。


二、申請補助類別
本計畫補助標的分為「產品開發」、「產品設計」及「研發聯盟」類別,以下就各類
別之補助標的內容、補助上限、執行期程及優先補助項目說明如下:
補助類別
補助標的 補助上限
執行期程
優先補助項目
產品開發
1. 開發之新產品(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2. 本類別依產業屬性分成金屬機電、金屬材料、民生化學、民生紡織、民生醫材、民生食品、電子資訊
及技術服務等8 個類組。
3. 上述「技術服務類組」之補助標的為提供製造業有關自動化、電子化工程、智慧財產技術、設計、管
理顧問、研究發展、檢驗及認證、永續發展等服務創新。
 
每獲補助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以 1 年為上限。

1. 屬產業升級轉型之研發主題或設計主題(如附件一)。
2. 申請補助標的符合經濟部台灣產業結構優化-三業四化(製造業服務化、服務業科技化及國際化、傳產業
特色化)產業發展
策略(註1)
3. 屬經濟部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及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註2),另加碼補助核定金額10%。
4. 屬經濟部公告之
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註3)
5. 屬經濟部認定之優質平價產品項目(註4)。
 
產品設計
1. 開發之新產品(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設計水準,包含如下:
(1)時尚設計:針對袋、包、箱、服飾…等商品設計。
(2)工業設計(產品商品化設計):產品外觀設計、人機介面、人因工程、機構設計、模型製作、模具設計、
生產技術、工業包裝、綠色設計及通用設計等。
2. 補助範疇包括需求調查、產品設計、模型製作、小量試產、市場驗證,惟市場驗證不包括推廣、銷售
等實際市場行銷內容。
 
每 獲 補 助 個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以 1 年為上限。



補助類別
補助標的 補助上限
執行期程
優先補助項目
研發聯盟
 
1. 開發或設計之新產品(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2. 新產品之開發或設計須具市場性,且為量產前之研發聯盟案。
3. 計畫須針對共通性、關鍵性及關聯性大之研究開發議題。
 
 
1. 每 獲 補 助個案總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0 萬元。
2. 主 導 業 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50 萬元。
3. 其 餘 參 與聯盟成員每家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00 萬元。以 16 個月為上限。
 
1. 屬產業升級轉型之研發主題或設計主題(如附件一)。
2. 申請補助標的符合經濟部台灣產業結構優化-三業四化(製造業服務化、服務業科技化
及國際化、傳產業特色化)產業發展策略(註1)
3. 屬經濟部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及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註2),另加碼補助核定金額
10%。

註 1:「台灣產業結構優化-三業四化」產業發展策略內涵如下:
(1) 製造業服務化:可提供高度客製化服務、可產生服務營收或衍生其他服務業者。
(2) 服務業科技化:可運用ICT 等科技工具、提升服務之品質、降低服務成本,或可創造其他服
務需求者。
(3) 服務業國際化:具備國際競爭力、可達成服務業外銷之實績,且對台灣經濟有實質貢獻者。
(4) 傳產業特色化:可運用科技、美學、新材料、新營運模式等創新元素加值傳統產業,發揮具
特色化及提升附加價值者。
註 2:屬經濟部「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組」核定之卓越中堅企業與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
註 3:屬經濟部公告之因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包括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
織襪、鞋類、袋包箱、陶瓷、石材、木竹製品、家電、農藥、動物用藥、環境衛生用藥及其他
(帽子、圍巾、手套、傘類、窗簾及護具)等17 類產業,及其他經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
產業輔導專案小組」認定之產業。
註 4:優質平價產品係指經濟部「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所認定之產品項目,包括食品飲料、
服飾配件、美妝保養、汽機車及配件類、自行車及其他車輛、通訊器具、家具家飾、家電、家
務維護用品、遊樂運動器材、影音設備、文具禮品、醫療器材、機械設備等14 類493 項產品,
及其他經經濟部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公告之產品項目,並所開發產品將銷售至中國大
陸、印度、印尼、越南或菲律賓五大新興市場。


三、應備資料:
(一)下列資料均為一式 2 份,且無須膠裝:
1. 計畫申請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2. 申請業者基本資料表。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章)。
4.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技術服務業則免)。
5. 研發聯盟案參與業者之協議書及聯盟成員間彼此非關係人之切結書(應加蓋所有
參與業者公司及負責人章)。
6. 計畫書及計畫書電子檔 1 份(申請產品開發及產品設計類別者以25 頁為限,申請
研發聯盟類別者以50 頁為限)。
7. 如有技術移轉單位或延聘顧問者,應檢附契約或同意書。
8. 附件:
(1) 必附項目: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建議迴避之人員
清單、計畫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若申請計畫未曾進行審查,免填)、差異說
明資料(首次申請免附)、業者自我檢查表。
(2) 其他附件得依計畫實際情況檢附相關資料(申請產品開發及產品設計類別以
25 頁為限,申請研發聯盟類別者以50 頁為限)。
(二)計畫書格式及表單格式請至本計畫網站「專案計畫文件下載區」下載參考使用。
(三)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四、申請日期及送件
(一)公告受理日期:以工業局或本計畫網站公告為準。
(二)收件日期認定:
1. 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方式,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2. 「親送」或非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以工業局收文日
期為準。(工業局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 至17:30)
(三)送件地點:經濟部工業局(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 號)


五、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一)計畫申請階段
1. 本須知僅適用業者將進行之申請個案標的,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均不得
申請。
2.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提出政府機關其他計畫補助申請。
3. 申請業者若對工業局有違約之舊案,或有執行本計畫未結案者不得申請。
4. 申請業者每梯次以申請1 類別且1 案為限,每年以補助1 案為原則。
5. 自民國100 年起核計,申請業者3 年內僅能累計補助2 次。
6. 申請業者須於計畫書中說明曾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之研發重點、執行成效及本案
之關聯性。
7. 業者申請政府補助之經費(即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0%,所
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8. 申請產品設計類別「製造業委託設計」者,其顧問諮詢單位之工作項目如下:
(1) 協助業者依產業屬性提供市場調查或產品定位、或使用者研究及其應用之建
議。
(2) 每季至少召開 1 次專案設計溝通會議,另依業者需求不定期進行設計相關諮
詢作業(須留存紀錄備查)。
(3) 協助業者進行產品後測市場驗證工作(含透過展會等形式反饋市場或專業買
主意見回饋)。
9. 研發聯盟類別之聯盟成員間,須具有緊密連結之合作關係,並於核心技術間具有
互補性。
10. 研發聯盟案計畫書內,應檢附各參與業者之協議書,其內容包括:各參與開發
業者協議之工作、經費劃分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等說明。
11. 研發聯盟任一成員若當年度已獲得本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12. 研發聯盟成員之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 號所稱之關係人。前述所稱「關
係人」,係指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
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
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
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1)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
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4) 受企業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6)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CITD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產品開發、產品設計及研發聯盟類別

(7)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 2 親等以內親屬。
13. 申請業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申請個案標的,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並應具
結保證其研發及生產不得對人體及環境造成傷害。
14. 申請業者須保證於1 年內未有違反保護環境、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
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15. 申請業者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為
經濟部工業局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與功能。
16.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及配偶、計畫主持人、
研究發展人員及顧問,均須檢附「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
書」。
17. 申請業者參與計畫之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
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 人(不含)以
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 人聲明書)。
18. 申請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業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
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得列為3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對象。
19. 申請本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退還。
20. 若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二)計畫經費編列原則(註5、6、7):
1. 產品開發、產品設計(技術服務業自行設計)及研發聯盟類別
項目 編列上限 說明
人事費 60%
(1)技術服務業其專職或兼職開發人員之人事費,以占計畫總經費70%為上限。
(2)待聘人員不得超過總研發人數之 30%。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25%
未明列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不得超過本科目之20%。
研發設備使用費 - 不得超過設備購置成本之 30%。
研發設備維護費 - 自行維修之維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 5%。
技術移轉費 60%

(1)技術購買:不得超過獲補助個案計畫總經費之30%。
(2)委託單一對象之費用達 10 萬元以上時,雙方須簽有
勞務契約(申請時得檢附合作意願書)。

國內外差旅費 - (1)研發人員赴技轉單位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2)研發人員赴研發聯盟成員間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註 5.各會計科目之政府經費不得超過50%。
註 6.資本支出:政府經費不予補助。
註 7.各項經費編列皆不包含推廣、銷售等實際市場行銷費用。
2. 產品設計類別(製造業委託設計)
項目編列下限 說明
人事費 - -
消耗性器材及原
材料費- -
研發設備使用費 - -
研發設備維護費 - -
技術移轉費 75%
(1)委託設計費:係指為計畫所需之技術購買、委託研究
及委託勞務等工作支出,其至少須占總經費之70%。
(2)顧問諮詢費:包括協助業者依產業屬性提供市場調查
或產品定位、或使用者研究及其應用之建議、召開專
案設計溝通會議、協助業者進行產品後測工作(含透
過展會等形式反饋市場或專業買主意見回饋)等工作
支出,其至少須占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
(3)委託單一對象之費用達 10 萬元以上時,雙方須簽有
勞務契約(申請時得檢附合作意願書),以資證明。
國內外差旅費- 研發人員赴技轉單位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註 5.各會計科目之政府經費不得超過50%。
註 6.資本支出:政府經費不予補助。
註 7.各項經費編列皆不包含推廣、銷售等實際市場行銷費用。

(三)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1. 專戶之設置:獲補助業者應在銀行開立以公司為戶名之乙存帳戶。
2. 本專戶係屬專款專用,款項採先撥款後核銷方式支用。
3. 獲補助個案計畫經費核銷,僅限獲補助個案計畫所需相關支出(區分為政府補助
款及業者自籌款2 項),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附件四會計編列
原則及查核準則之規定。
4. 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比例核銷,核銷費
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5. 獲補助業者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依個案計畫書中政府經費分
攤比例核銷,其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
6.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個案計畫書上所列一
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7. 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取得補助款後應立即存入專戶,政府補助款專戶之
結餘及扣稅前孳息毛額,須全部繳交國庫。
8. 獲補助個案計畫如屬跨年案,經費須分年編列,當年度經費應以計畫總經費40%
核銷;次年度經費應以計畫總經費60%核銷為原則,若超過的部份將不予認列,
不足部份亦須繳回。
9. 專職或兼職開發人員之人事費編列,以個案計畫總經費60%為上限(考量產業特
性,技術服務業以總經費70%為上限)。
10. 申請「產品設計」類別業者,屬製造業委託設計者其技術移轉費(含委託設計費
及顧問諮詢費)至少須占個案計畫總經費之75%,其中
(3) 委託設計費:至少須占個案計畫總經費之 70%。
(4) 顧問諮詢費:至少須占個案計畫總經費之 5%。


参、審查
一、審查作業程序
本計畫自業者提出申請後,審查作業程序分為資格審查、書面審查及計畫審議
會議3 階段,審查作業流程如下圖:
作業流程圖 工作說明
(一)申請階段
符合申請資格之業者得參照「貳、申請規定」,備妥申請應備資料,送件至工業局申請。
(二)審查階段
1.資格審查(資料審查)
(1) 由計畫辦公室對申請業者進行資格審查。
(2) 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須於收件截止翌日起,3 日內完成補件;進入書面
審查後,申請業者不可要求修正計畫書或補件。
2.書面審查
(1) 由本計畫所聘請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依專業隨機妥適分配申請個案之
審查委員。
(2) 由審查委員就申請業者所提之書面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列為技術審查會議
參考。
(3) 於書面審查時,委員針對申請個案計畫之研發及生產有對人體及環境造成傷
害之虞時,由委員勾選,再由主辦單位決定是否派員先行訪視,訪視意見供技
術審查會議參考。
3.計畫審議會議
(1) 技術審查會議:計畫辦公室安排技術審查會議時間及地點後,通知申請業者出
席並進行簡報。
(2) 類組召集人聯席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各類組召集人召開計畫審議會議,確認各類組排列之優先順序及補助經費。



二、審查標準
本計畫 3 階段審查標準說明如下:
(一)資格審查:審查申請業者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是否與規定
相符。
(二)書面審查:由審查委員資料庫中,依專業隨機妥適指派評審委員,再由評審委員
就業者所提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三)計畫審議會議:依申請個案計畫之產業類別或屬性,由評審委員依據下列審查項
目逐案進行審查(註8),並對所有申請個案計畫之補助優先順序予以排序,彙送類
組召集人聯席會議確認個案計畫之補助優先順序及經費。
申請類別 審查項目 比例
 
產品開發
1.專案成果之開發運用 30%
2.計畫之可行性 25%
3.計畫之風險評估 10%
4.計畫執行管理機制 10%
5.預估成果與效益 10%
6.人力與經費編列合理性 5%
7.節能減碳 5%
8.獲得獎項與專利等事蹟 5%
 
總計100%
 

產品設計
1.委託設計單位之適切性 25%
2.計畫之可行性 25%
3.期末驗收指標 20%
4.計畫目標明確性 10%
5.預估成果與效益 5%
6.人力與經費編列合理性 5%
7.節能減碳 5%
8.獲得獎項與專利等事蹟 5%
總計100%
 

研發聯盟
1.預估成果與效益 25%
2.計畫之可行性 20%
3.專案成果之開發運用 20%
4.計畫之風險評估 10%
5.計畫執行管理機制 10%
6.人力與經費編列合理性 5%
7.節能減碳 5%
8.獲得獎項與專利等事蹟 5%
總計100%

註8:業者若符合下列資格,其申請案件審查時,予以優先考量:
1.通過工業局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制度並登錄在案,須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
CITD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產品開發、產品設計及研發聯盟類別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
2.僱用具技術士證照人員。
3.申請業者負責人為女性。
4.經審查符合「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4 條規定之企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申請業者錄用志願役退伍軍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技術審查會議注意事項
(一)若申請業者未派員出席技術審查會議,則視同放棄申請(且須來文撤銷申請本計
畫) 。
(二)因會議場地限制,申請業者與會人數上限為 3 人(含計畫內已編列顧問或技術移轉
單位代表)。
(三)出席技術審查會議者應備妥身份證件及勞保卡或勞工退休金計算清冊,以資證明
為公司正職員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
5 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 人聲明書)。
(四)簡報者由計畫主持人擔任,必要時得授權申請業者之計畫執行成員(須為公司正職
員工)代理,技術移轉單位得列席備詢(產品設計屬製造業委託設計,技術移轉單位
應列席備詢),詢答過程中如有需要技術移轉單位補充說明,應先徵詢主席同意。
(五)技術審查會議結束後,恕不受理任何補充資料。
 
肆、獲補助個案計畫管理
一、簽約
經計畫審議會議核定補助之個案計畫,應依核定函所列應備相關文件於時限內
備妥下列文件(倘若獲補助業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作業,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一)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及業者已用印合約,如有技術移轉單位或延聘顧問者,
應檢附契約或同意書。
(二)全程計畫履約保證憑證,得以下列文件擇一為之:
1. 銀行履約保證書:須與全程計畫政府補助款頭期款同額,且其保證期間須至計畫
截止日後 3 個月。
2. 銀行本行支票:係指以銀行為發票人及擔當付款人之即期支票,前述支票須記載
抬頭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其金額須與全程計畫政府補助款頭期款同
額,並填妥發票日期且註記禁止背書轉讓。
(三)檢附請款公文及頭期政府補助款之領據。
(四)如為研發聯盟類別者,應檢附研發聯盟合作契約,與聯盟成員彼此非關係人之切
結書。
 

二、計畫執行與結案階段
(一)獲補助個案計畫開始日期,以公告受理截止日之次日為準。
CITD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產品開發、產品設計及研發聯盟類別
(二)獲補助業者得保證對補助之研發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三)獲補助業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獲補助業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
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得繳回
補助款,且列為3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對象。
(四)若獲補助業者因訴訟糾紛或其他事由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對核撥補助款單位做
成扣押債權之強制執行命令時,本計畫得依令辦理終止簽約、補助款撥付等相關
作業,並得逕行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五)獲補助業者應指定專責之會計人員(專、兼職皆可),負責計畫相關會計作業事宜,
該人員並需參與本計畫所舉辦之會計作業說明會。
(六)獲補助業者於個案計畫簽約後,請領政府補助款時,需檢附全程個案計畫政府補
助款頭期款等額之銀行履約保證書,其保證期間為個案計畫截止日後3 個月。
(七)工業局及計畫辦公室依補助款契約書辦理期中及期末查核,原則上期中採書面方
式,期末採實地查核方式辦理(查核報告及其格式另公佈於計畫網站),並得不定期
就獲補助個案計畫抽查。
(八)計畫執行期間,參與本計畫人員,應依規定登錄研發紀錄簿並列入查核。
(九)申請「產品設計」類別屬製造業委託設計者,除上述規範外,2 類技術移轉單位應
配合下列事項:
1.委託設計單位:應記錄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相關資料。
2.顧問諮詢單位:協助業者依產業屬性提供市場調查或產品定位、或使用者研究
及其應用之建議、召開專案設計溝通會議、協助業者進行產品後測市場驗證等
相關工作。
(十) 獲補助業者於計畫執行中,若因工業局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
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之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工業局得終止
契約。
(十一) 獲補助個案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追回全部補助款
外,該業者並自解約日起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十二) 獲補助業者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於我國
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
(十三) 獲本計畫補助所開發之新產品外銷時,因故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不得向政
府要求補償。
(十四) 本計畫補助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現行通用之方式(包括:郵局掛號、快遞等)
將正式書面送達申請書所列聯絡處所,即視為已送達當事人,並且不因實際住
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至無法送達
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工業局。
CITD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產品開發、產品設計及研發聯盟類別

三、計畫變更
獲補助個案計畫於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包括
人員、經費、期程及實質內容等),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
面資料於30 日內行文通知計畫辦公室,再由計畫辦公室彙整評審委員意見後逕行核
定,必要時得提請計畫審議會議審議。
四、異常管理
(一)獲補助個案計畫於執行期間,若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反契約規定者,計畫辦公室
應要求獲補助業者限期改善。
(二)前項異常情形業者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評審委員確認核可後,始得繼續執行
個案計畫。
(三)若前項異常情形業者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或異常情節重大者,應由計畫辦公室提請
該類組計畫審議會議審議。
(四)異常情節輕微者,得予以現況結案方式中止計畫,其補助款之結算,以計畫審議
會議決議日為結案日。
(五)異常情節重大者,得以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款,且列為 3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
畫之對象。
 
五、後續追蹤
獲補助業者於個案計畫結束後 3 年內,需配合工業局或計畫辦公室之要求,提
供獲補助個案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及績效評鑑,並配合填報成效追蹤調查表、計畫
研究及參與成果展示與宣導活動,且經工業局或計畫辦公室運用計畫內容與成果所
編撰之研究報告及出版品其智慧財產權等一切相關權利歸屬工業局。
 
http://www.citd.moeaidb.gov.tw/CITDweb/WebPage/FCKeditorUpload/8ce455d7-8753-4f5e-8747-6c7bf82be181/103年第2梯次CITD計畫申請須知V20-1030619_申請須知_上網(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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