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申請103年度「台灣品牌企業海外行銷推廣補助」
經濟部為協助台灣品牌企業海外行銷推廣,拓銷國際市場,特針對具主題性、創意性且能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及知名度之海外行銷推廣活動給予補助。
為免政府資源重複挹注,如該活動本年度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請勿重複申請。本年預計受理10案,採批次審查,先送先審,額滿即不受理,歡迎有興趣的廠商盡早申請。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辦理臺灣品牌企業海外行銷推廣補助要點
一、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為執行經濟部委辦之「臺灣產業形象廣宣計畫」,協助臺灣品牌企業海外行銷推廣,以拓展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品牌企業,係指已依我國法律設立,非外國公司之子公司,且該企業所擁有之品牌已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
前項臺灣品牌企業最近一年內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灣品牌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近三年內獲頒經濟部臺灣精品獎之企業。
(二)獲選為經濟部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之企業。
(三)近三年內獲頒臺灣前二十大國際品牌之企業。
(四)近三年內獲頒經濟部及所屬機關頒發之產品品質、研發、市場行銷或品牌相關獎項之企業,若為產品獎項,其產品須為已上市之量產品。
(五)近三年曾接受經濟部發展國際品牌相關之輔導措施之企業。
四、為免政府資源重複挹注,活動已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限國外)計畫」、「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或其他計畫之補助,
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連續三年申請並獲得本補助者,需間隔一年後才可再次提出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國際行銷推廣活動:凡具主題性、創意性且能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及知名度之海外行銷推廣活動均可。
補助項目:
1.場地佈置裝潢費:設計費、搭建費、佈置輸出物。
2.活動文宣品費。
3.公關公司委辦費:新產品發表活動、研討會、社群網站行銷等。
4.記者會、研討會、發表會之場地費。
5.其他可有效提升品牌形象及知名度之活動相關費用。
不予補助項目:展場攤位費、展館電力費、產品運費、人事費、差旅費、交通費、代言費、購買廣告費、網路優化、人員教育費、
餐飲費及其他經外貿協會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外貿協會核定符合補助項目之總預算百分之五十為限,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含稅),
每一企業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一案為限。
(三)本年度預計受理申請十案,採批次審查,先送先審,額滿即不受理。
六、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一式十份,每一份內容應包括:
1.計畫目標。
2.企業簡介、品牌定位與行銷策略、產品特色。
3.執行內容,含詳述目的、規劃構想、工作項目與執行方式。
4.預期效益,自訂質化與量化指標,並與過去績效比較。
5.經費配置,含整體經費預算表、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並提供計算標準。
6.執行期程與進度。
7.人力配置。
8.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
(三)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一份。
(四)商標登記證影本一份。
(五)得獎證明影本一份。
(六)臺灣產製產品保證書一份(如附件二)。
申請本案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相關表格請至臺灣精品網站(http://www.taiwanexcellence.org)下載。
七、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如下:
(一)自公告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額滿提前截止),以親送或郵遞方式送外貿協會行銷專案處形象推廣二組(11012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5樓),
並請於信封註明「申請臺灣品牌企業海外行銷推廣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持送以外貿協會收件所載日期為準。
本案聯絡人:范昭敏小姐,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396。
(二)申請者檢附之資料,不論獲選與否,概不退還。
八、審查作業辦理方式如下:
(一)為辦理審查事宜,外貿協會得遴聘專家及學者四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安排廠商進行簡報,由審查委員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二)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1.審查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秉持公正且公平之態度,協助申請計畫之指導方向或審查原則。
2.申請企畫書是否獲選,以出席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
1.計畫書完整性,含行銷策略、行銷推廣活動說明、宣傳規劃等占百分之二十五。
2.創新能力度占百分之十五。
3.提升品牌知名度及好感度占百分之十。
4.預期成效及檢驗方式說明占百分之二十。
5.經費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十。
6.臺灣產製產品之比例占百分之十。
7.臺灣精品標誌運用情況或臺灣產製呈現方式占百分之十。
(四)審查標準如下:
八十分以上者為同意通過;七十九分以下者為不通過。
九、本計畫之計畫書覆核、簽約、補助款核撥及結案,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計畫書核定:獲選之計畫書如經審查委員會決議要求修正,應於簽約前由外貿協會確認計畫書修正無誤。
(二)簽約:
1.申請廠商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貿易局備查後進行簽約作業。
2.獲選補助者所提之計畫如有委辦單位,應於簽約時檢附與委辦單位之工作分配及權利義務之正式契約。
3.計畫書經核定後,必須依計畫執行,因故無法履行必須取消者,應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執行單位,並獲得同意,若未於期限內通知執行單位而自行停止執行,
將停止次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4.經審核通過之計畫,由獲選補助者與外貿協會簽約,並應於申請補助款核准函所定期間簽訂契約;如未依時簽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取消請領補助款資格。
(三)補助款申請及結算方式:
1.獲選補助者應於行銷推廣活動結束後二週內,且至遲於103年10月3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外貿協會申請結案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撥補助款:
(1) 結案申請公文一份。
(2) 成果報告書一式六份,每一份內容應包括:
a.核定之行銷補助工作內容及執行成果概述。
b.執行過程。
c.執行成果及效益,含質化與量化成果,並提供當初預期成果與實際成果對照表。
d.心得與建議。
e.經費明細,含申請項目支出明細表、申請項目各項支出憑證影本。
f.活動照片、文宣品及製作物照片須明顯露出。
(3) 結案光碟一片:須包含上述資料及所有本案相關檔案。
2.各項活動支出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補助款:
(1) 獲頒經濟部臺灣精品獎之企業於各項活動宣傳文宣、場地裝潢佈置及其他補助助項目,均應清楚標示臺灣精品標誌和得獎年份,如: ,並須提供活動現場明顯露出之照片或樣品供審查。
(2) 申請補助項目之文宣品,需標示臺灣產製、辦理活動名稱及年份,並須提供樣品供審查。
(3) 支出憑證須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該項支出僅係該項補助活動所使用。
(4) 國外活動須附上發票(Invoice)影本及匯款水單以茲證明。如憑證金額為外幣,須提供付款當日對新臺幣之匯率兌換表。
3.補助款結算之原則:獲選補助者須於成果審查會議進行口頭簡報及詢答,由審查委員就其執行成果審定核撥比例。
(四)結案:
1.成果審查會議完成後,獲選補助者應於期限內提供下列文件以完成結案:
(1) 修正後之結案報告及光碟、經費收支明細表。
(2) 發票及相關憑據。
2.申請計畫之報告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單位所有;獲補助之企業與其合作單位執行本計畫人員之各項成果歸屬,由獲補助之企業與其合作單位依相關規定自行商議約定之。
十、獲選補助者名單由外貿協會通知或公告於臺灣精品網站。
十一、獲選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但有變更計畫必要者,應於預定辦理十五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外貿協會申請變更,並經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
十二、獲選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貿協會得撤銷其獲選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款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重複申領貿易局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相同活動者。
(二)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並獲選補助者。
(三)未經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四)未於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款結算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有缺漏,經外貿協會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十三、經外貿協會撤銷補助款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臺灣品牌企業海外行銷推廣相關之補助。
十四、本補助款係由貿易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支應,因不可歸責於貿易局之原因時,如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刪除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外貿協會無法依本要點規定撥付補助款者,獲選補助者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外貿協會解釋之。
http://www.taiwanexcellence.org/index.php/news/fnews/content/1/1819

如果我是在國外的一間行銷推廣公司專門推銷台灣商品呢?台灣政府會補助嗎?
請問公司登記在國外嗎?政府補助案以國內企業為主,如果您是海外企業,除可搜尋政府部分標案有開放海外企業外,亦可尋找國內企業與貴公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