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要點
一、宗旨:
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與設計創作者,選拔傑出發明人頒予國家發明
創作獎,以資表揚,並帶動研究創新風氣,促進我國產業科技發展。
二、依據: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3條。本獎項每二年舉辦一次。
三、參選資格:
(一) 參選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法人、學校、機關 (構) 或團體
(二) 作品規定
1、發明獎
近4年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即取得我國 99年4月30日起至103
年4月30日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名截止日前
仍為有效之專利),其發明人,得就該發明報名參選發明獎。
前項專利權如屬專利法第53條之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
於報名截止日前6年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即取得我國97年4月
30日至103年4月30日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
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發明人,得就該發明報名參選發明
獎。
2、創作獎
近4年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即取得我國99年4月30日
起至103年4月30日止公告之新型或設計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
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中新型專利須檢附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其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得就該創作報名參選創作獎。
(三) 參選限制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不得再行參選。
四、國家發明創作獎獎項、獎額如下:
(一)發明獎
1、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4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每年最多20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創作獎
1、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每年最多12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10萬元、獎狀及獎座。
(三)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
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
議之。
(四)獎助金發放相關規定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數人共同發明或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智慧局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依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由智慧局協助複製獎座。
五、報名:
(一)時間、地點
日期:自103年5月1日起至103年6月20日止(掛號郵寄並以郵戳為憑,持送報名收件至截止當日下午5時,逾時不予受理)。
地點: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地址:10658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號11 樓)
(二)應備文件
1、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圖式、專利證書、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等影本及英文摘要各一式4份,及上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10MB以下、PDF檔格式)。
2、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其名單及補正內容將由產科會於103 年6 月24日( 星期二) 張貼公布於智慧局及發明創作獎專屬網頁,不另通知,參選者應自行查閱並於103 年6 月27 日( 星期五) 下午5 時前完成書面補正程序( 掛號郵寄並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3、上述報名資料,送件後不予退回。
六、評選:
(一)評選審議會之組成
1、由智慧局設置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遴聘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學者25人至37人組成之,負責有關評選事項。
2、其主任評選委員,由智慧局指派1人兼任之,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二)評選程序
1、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後,提名入圍決選名單。
2、決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決選名單,分組進行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決選得獎者。
(三)評選標準
1、發明獎
(1)技術研發50﹪
就技術創新的程度、技術的貢獻度等進行評比。
(2)專利價值50﹪
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產值、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
度等進行評比。
2、創作獎
(1)新型專利
a、技術研發40﹪
就技術創新的程度、技術的貢獻度等進行評比。
b、專利價值60﹪
就已商品化或具商品化之潛力、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產值、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等進行評比。
(2)設計專利
a、創新技術50﹪
就技藝創新程度、產品的視覺效果、設計創意等進行評比。
b、專利價值50﹪
就已商品化或具商品化之潛力、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產值、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等進行評比。
※評選標準僅供參考,實際評選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七、表揚
得獎作品由智慧局公開頒獎表揚。另編製得獎專輯(得獎人需配合提供得獎專輯中、英文稿件及相關照片電子檔),並透過電子、平面及網路媒體向社會大眾推介廣宣。
各得獎人應配合參加經濟部所舉辦「2015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http://www.inventaipei.com.tw)」(展出日期:104年9月),參展攤位租金由智慧局支應。另相關得獎作品展示、頒獎典禮宣傳活動,亦請各得獎人配合參加。
http://www.nica.org.tw/index01.html
http://www.nica.org.tw/file/PPT.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