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要點

一、宗旨:

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與設計創作者,選拔傑出發明人頒予國家發明

創作獎,以資表揚,並帶動研究創新風氣,促進我國產業科技發展。

二、依據: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3條。本獎項每二年舉辦一次。

三、參選資格:

(一)          參選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法人、學校、機關 () 或團體

(二)          作品規定

1、發明獎

4年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即取得我國 99430起至103

430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名截止日前

仍為有效之專利),其發明人,得就該發明報名參選發明獎。

前項專利權如屬專利法第53條之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

於報名截止日前6年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即取得我國974

30日至103430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

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發明人,得就該發明報名參選發明

獎。

2、創作獎

       4年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即取得我國99430

起至103430止公告之新型或設計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

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中新型專利須檢附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其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得就該創作報名參選創作獎。

(三)          參選限制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不得再行參選。

    

 

四、國家發明創作獎獎項、獎額如下:

(一)發明獎

1、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4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每年最多20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創作獎

1、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每年最多12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10萬元、獎狀及獎座。

(三)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未達

     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

     議之。

(四)獎助金發放相關規定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數人共同發明或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智慧局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依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由智慧局協助複製獎座。

五、報名:

(一)時間、地點

日期10351日起至103620止(掛號郵寄並以郵戳為憑,持送報名收件至截止當日下午5時,逾時不予受理)。

地點: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地址:10658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11 樓)

(二)應備文件

1、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圖式、專利證書、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等影本及英文摘要各一式4份,及上開資料電子檔光碟1(10MB以下、PDF檔格式)

2、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其名單及補正內容將由產科會於103 6 24( 星期二) 張貼公布於智慧局及發明創作獎專屬網頁,不另通知,參選者應自行查閱並於103 6 27 ( 星期五) 下午5 時前完成書面補正程序( 掛號郵寄並以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3、上述報名資料,送件後不予退回。

六、評選:

(一)評選審議會之組成

1、由智慧局設置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遴聘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學者25人至37人組成之,負責有關評選事項。

2、其主任評選委員,由智慧局指派1人兼任之,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二)評選程序

1、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後,提名入圍決選名單。

2決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決選名單,分組進行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決選得獎者。

(三)評選標準

1、發明獎

1)技術研發50

     技術創新的程度、技術的貢獻度等進行評比。

2)專利價值50

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產值、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

度等進行評比。

2、創作獎

1)新型專利

a、技術研發40

技術創新的程度、技術的貢獻度等進行評比。

b、專利價值60

就已商品化或具商品化之潛力、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產值、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等進行評比。

2)設計專利

a、創新技術50

技藝創新程度、產品的視覺效果、設計創意等進行評比。

b、專利價值50

就已商品化或具商品化之潛力、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產值、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等進行評比。

 ※評選標準僅供參考,實際評選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七、表揚

得獎作品由智慧局公開頒獎表揚。另編製得獎專輯(得獎人需配合提供得獎專輯中、英文稿件及相關照片電子檔),並透過電子、平面及網路媒體向社會大眾推介廣宣。

各得獎人應配合參加經濟部所舉辦「2015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http://www.inventaipei.com.tw)」(展出日期:1049月),參展攤位租金由智慧局支應。另相關得獎作品展示、頒獎典禮宣傳活動,亦請各得獎人配合參加。

http://www.nica.org.tw/index01.html

      

http://www.nica.org.tw/file/PP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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