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簡介
臺北市政府100年「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正式上路,最大的特點在於不限業別,只要是臺北市的中小企業,其投資案具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者,均可提出申請,無資本額門檻限制,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最高5,000萬元外,為鼓勵產業技術創新研發,首創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提供企業研發經費補助,每案最高300萬元;另對於較具競爭力之策略性產業,適度給予獎勵,以發展關鍵產業。 為便利投資人申請各項獎勵及補助,申請書表及其他注意事項可於網站內下載使用;並於臺北市政府北區1樓成立「臺北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提供諮詢服務、協助撰寫申請書及受理申請。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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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四、五條規定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優惠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產業發展局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投資計畫書
- 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 購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
-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無欠稅證明文件。
- 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
-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 申請書。
- 研發計畫書。
- 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無欠稅證明文件。
- 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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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審議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相關獎勵及補助申請案,本府依該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作為籌組審議委員會之依據。本要點已於99年12月1日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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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之獎勵及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將由產業發展局公告之,請留意本府網站及產業發展局網站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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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來因ECFA簽署而受衝擊之傳統產業,凡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在八千萬元以下者,不限行業別,皆可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資格規定提出申請,本自治條例可提供相關獎勵與創新研發補助,協助廠商升級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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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明定,本府為推動產業創新與加值,得辦理下列事項:
- 提供技術及融資輔導。
- 協助產品設計、品牌發展與行銷。
- 提供人才培育與訓練。
- 強化新興產業與創業投資事業交流合作。
- 建立產業、學校及研究機構媒合與交流機制。
- 其他與促進產業創新加值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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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過去本府產業發局相關經驗推估,預估每年約有300家中小企業或傳統產業獲得獎補助,平均可申請約100萬元的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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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計畫凡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勵或補助者,投資人不得再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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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本自治條例無產業別限制,投資人從事技術開發或創新服務研發計畫所需費用均可提出申請,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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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得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限度內,酌予補貼利息二年。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總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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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或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且坐落於本市之不動產,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繳稅額得向市政府申請前二年全額補貼,後三年補貼百分之五十。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總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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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訓練補貼最高新台幣80萬元;但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加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百分之一者,其職業訓練費用補貼得提高至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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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貼,不限業別,只要設立於臺北市之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投資在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以上,或投資案具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者,均可提出申請,無資本額多寡的門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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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依企業規模大小及投資計畫屬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適用:
- 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 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 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
- 公司新投資創立或一次增資擴充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且投資經營下列產業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 休閒觀光產業
- 生物科技產業
- 資訊服務產業
- 電信產業
- 文化創意產業
- 醫療照顧產業
- 運動休閒產業
- 會議展覽產業
- 再生能源產業
- 其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 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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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提及之九項產業,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在八千萬元以下者,皆可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提出獎勵與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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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者只要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取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後,在臺北市設立登記公司、獨資或合夥之行號,無行業別之限制,均可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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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個人名義無法向本自治條例申請相關獎勵與補助的,個人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即可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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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適用於依法於本市設立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行號,無行業別之限制;至設立登記於其他縣市之中小企業或公司無法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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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可提供投資人融資利息、勞工訓練費用及房屋稅、地價稅之獎勵補貼,且為帶動本市產業創新研發,產業升級亦提供創新研發費用補助。
https://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edp_apply_proces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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