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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誌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屬;(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5)嚴重傳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13.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汙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汙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報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要提“豬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臺澳的禁用詞
23.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註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註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對臺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如臺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臺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臺灣“中央銀行”等。臺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臺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臺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
25.對臺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臺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不得說“港澳臺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臺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臺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將臺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臺”“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臺灣”或“京港”“滬港”“閩臺”等。
30.“臺灣獨立”或“臺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臺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不得將臺灣稱為“福摩薩”。如報道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系類禁用詞
36.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在達爾富爾報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在報道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征。比如,在報道中應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開報道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人質報道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道,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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