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鑑價資料庫 新增兩類
文創鑑價資料庫再添更多類別,繼建置電影、電視、音樂三類文創作品鑑價資料庫後,台灣金服表示,目前也已完成「數位內容」、「表演藝術」兩類,相關業者可以開始遞件申請,瞭解作品的價值,接下來將開始著手建置「出版」、「廣告」兩類鑑價資料庫。
台灣金服指出,新增的兩類文創鑑價方法將會延續以「收益法」為主,就是設法計算出作品的價值性,像表演藝術的申請,可以參考過去表演經驗、演出實例、商業活動等來判斷價值,國內不少表演團體知名度高,一齣作品國內表演完後,還會有海外巡演,票房收入也頗亮眼,若過去有這些的實例,都會為鑑價加分。至於數位內容,依照經濟部工業局的定義,含括5項核心產業,分別是「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影音」、「數位學習」、「數位出版與典藏」等,另外還有「行動應用服務」、「網路服務」、「內容軟體」3項關聯產業,涉及領域相當廣。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09001089-260202
文化創意產業─鑑價制度
文創產業不僅是全球熱門的新興產業,亦是臺灣未來產業發展的一大亮點,文創產業與科技產業不同,電腦產品沒有文化的疆界限制,但文創產業的發展卻常受限於文化、國情,因此發展時不得不考量其地域性,因此產業相關的發展規範、保障方法及稅務法律問題,都是現今討論的重點。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目前最大的困境,第一,是沒有資金,第二,是文創價值難以評價。發展「文創產業」最大的困難點在於:「文創產業」是以「概念、創意、創新、設計、智慧財產等」為其資本,屬於「無形資產」範疇,它沒有有形的產品製成過程去評估成本及產品獲利能力,亦無過去的成交價值作為評估基礎,價值難以衡量。
臺灣欲發展文創產業化,讓文創作品進入商品階段,量產與行銷,最後創造獲利,延續文創事業的經營。商品的開發與量產還必須透過商業機制及資本市場運作,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規模,才能形成產業。然而,文創如何產業化?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是藝術、文化、商業及科技的匯集;關鍵在於,這些所謂的文化創意活動同時要具備「密集精緻的創意技巧」及「可以透過商業交易行為及智慧財產權產生收入」兩大條件,才能成為產業。簡單來說,擁有絕佳的文化創意但若不能商業化(商品化),就不能納入為產業。
文創產業機制的形成,源頭是文創者的創意作品,也是最重要的核心內容;接著是如何將作品轉換為「商品」,這道商業化的過程是最困難的步驟,其中的學問包括:如何建立經營管理思維、如何創造商業行銷機制、如何布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等。「若設計人可以事先做好專利部署,不論在任何國家只要有交易即可獲利。」智慧財產權是文創產業核心的競爭力,應重視品牌的建立及專利的申請,甚至對產品的授權、販賣,應注意保密措施,及確認智財權保護是否完備;「發展成熟的文創業者,應善加利用著作權、專利、商標與營業密秘,對新創內容做多重保護。」,文創產品設計出來,必須先登記專利。此一商品最終銷售地若是有區域性,像是在美國或中國銷售時,就不能只在台灣登記,每一銷售地都要註冊,才可保護權利和利潤。
「文創產業」的推動、發展,最終落在「評價基礎資料庫的建立」上。如果能夠提出一份具「公正性、合理性」的鑑價報告為其背書,不只在產業推動上更具說服力,在資金、資源的取得上也會更順利。而「評價基礎資料庫的建立」如若要参考國外對於「文創產業」的評價數據,實受「市場規模」差異及「文化價值」孰高孰低如何判斷影響,所以也不能完全參考既有的歷史資料。因此我們為「文創產業」建立一套相對合理的「鑑價模式」,為其背書以作為價值衡量、推廣發展及調度資金之用。「鑑價報告」是對「文創產業」提出一個較公正具合理性的「訂價」,最終價值的認定還是在於市面上的「成交價」。隨著越多「鑑價報告」的提出,「鑑價模式」趨於成熟,「訂價」會朝「成交價」修正,以此累積更完整的「評價基礎資料庫」,作出更準確的「鑑價報告」,更能動「文創產業」的發展。
文章提供:呂家榛 顧問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hp?gid=9&nid=506
台灣英文新聞
2014-06-06 02:46 PM
文化部長龍應台,在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時指出,在協助文創業者取得資金挹注部分,鑑於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多屬於微型或中小型企業,且普遍缺乏資金及營運管理與財務規劃的能力,產業獲利模式不易突顯,導致金融機構認為其為高風險產業,提供融資等相關資金意願偏低,再兼以文創產業擁有的資產,大多數為無形的智慧財產,缺乏實體擔保品,尚待建立相關評價機制及準則,因而影響其資金之取得。
為了解決文創產業資金不易取得的問題,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金管會,已於去年底提出「金融挺創意」方案,全力協助文化創意產業的資金取得問題,文化部將持續配合此一方案推動相關工作,並與經濟部等部會共同努力。
龍應台部長認為文創事業的價值與一般企業不同,為協助文創產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並逐步建立無形資產鑑價機制,文化部於去年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建立文創無形資產評價基準之研究」,以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評價準則第七號公報「無形資產之評價準則」為本,針對文創產業無形資產之適用,分析研究可行的方向。
該項委託研究案具體建議內容包括:(一)評價準則第七號公報「無形資產之評價準則」的基本應用分析,此分析可運用於無形資產評價的各種方法之適用性、及其應用方式,如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二)文創產業及其典型無形資產之特性分析,即針對電影電視內容產業、流行音樂產業、工藝產業等旗鑑產業,常見的無形資產進行特性分析。(三)文創產業無形資產評價方法,其方法的應用及注意事項。(四)六大文創產業財務預測注意事項。(五)文創產業無形資產評價的可能議題、挑戰及建議。
為提高金融機構對文創產業的融資意願,金管會協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文創產業的無形資產評價工作,文化部則適時提供文創產業,相關諮詢專家學者名單,以強化其對文創產業之認知,而國內已有許多民間相關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專業機構,辦理無形資產評價作業,且文化部委託的研究成果,亦可作為參考。
同時,為宣導文創產業無形資產評價相關概念,文化部除已於一O三年度規劃辦理相關課程外,並與經濟部等部會協調,將文創產業無形資產評價觀念,納入人才培訓課程規劃,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動文創產業。
2014/06/06
http://www.etaiwannews.com/etn/news_content.php?id=249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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